《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7:53:2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二)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四)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五)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一)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 
(二)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 
(三)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 
(四)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当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第四节 特殊关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第十七条 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在使用上述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同,以及买卖双方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 

第五节 除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其他估价方法 

第十八条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第十九条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第二十条 按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当使用与该货物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使用上述价格时,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该货物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进行调整。 
在没有前款所述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不同商业水平或者不同进口数量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使用上述价格时,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因商业水平、进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价格、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按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当首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者地区其他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如果有多个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二十二条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该销售价格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在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 
(二)是按照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 
(三)是在境内第一销售环节销售的价格; 
(四)是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销售的价格; 
(五)按照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合计销售总量最大。 
第二十三条 按照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下列各项应当扣除: 
(一)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境内第一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二)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如果该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没有按照进口时的状态在境内销售,应纳税义务人要求,可以在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下,使用经进一步加工后的货物的销售价格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但是应当同时扣除加工增值额。 
前款所述的加工增值额应当依据与加工成本有关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该行业公认的标准、计算方法及其他的行业惯例计算。 
按照本条的规定确定扣除的项目时,应当使用与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下列各项的总和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一)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 
(二)向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三)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按照前款的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海关在征得境外生产商同意并提前通知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后,可以在境外核实该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有关价值或者费用时,应当使用与生产国或者地区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 
第二十五条 合理方法,是指当海关不能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第二十六条 海关在采用合理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一)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二)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三)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四)以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者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五)出口到第三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六)最低限价或者武断、虚构的价格。 

第三章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二十七条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应当征税的,海关按照以下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一)进口时应当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三)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四)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前款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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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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