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06年第18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8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6-4-7
【生效日期】 2006-5-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了期终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4月8日开始,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18号公告。
自2006年4月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5年第8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