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7:37:1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第十一条 专业报关企业解散、 破产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在办结清理手续后,由海关缴销注册登记证书, 并退还风险担保金。 有关情况由海关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二条 专业报关企业因故暂停营业1个月以上,应于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海关备案; 暂停营业超过1年的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缴销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手续。 专业报关企业获准营业后逾6个月内未开展经营业务的, 由海关缴销注册登记证书。 第四章 报关行为规则

第十三条 专业报关企业可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如需办理所在关区以外口岸报关事宜的, 由所在地海关报上级海关核准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第十四条 专业报关企业在报关时,需向海关出示委托人的正式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受委托专业报关企业名称、地址、代理事项、双方责任、权限和期限,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企业性质及经营范围等内容,并应加盖委托单位公章。专业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要求协助海关与委托人联系, 提供委托人与报关纳税等有关的文字记录资料。

第十五条 专业报关企业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受托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 亦不得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业务。

第十六条 专业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规定设立专职报关员办理报关纳税等手续,并应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专业报关企业申报进出口的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应代委托人缴纳税款,逾期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纳金。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专业报关企业应依法建立帐册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第十九条 专业报关企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经物价部门批准并对外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专业报关企业在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中, 有违反海关行为的, 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专业报关企业不履行纳税义务和海关处罚决定的, 海关除依法追缴和强制执行外,也可以直接从风险担保金中扣缴。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 所在地海关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权。

(一)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

(二)对报关员管理不严,多人次被取消报关员资格的;

(三)拖欠税款和不能履行纳税义务的;

(四)经海关年审不合格或未经海关同意不参加年审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暂停报关权的。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海关报海关总署核准后,予以撤销报关权:

(一)原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条件的;

(二)违反海关法或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情事之一,情节严重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取消报关权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由所在地海关径行取消其报关权,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因被海关暂停或取消报关权所发生的与委托人之间的经济纠纷,由专业报关企业自行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报关企业依本规定申请审批注册登记等, 应按规定交纳手续费和证书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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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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