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7:34:2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 快件运营人取得《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快件的报检手续。 

  第十二条 快件运营人如需变更备案登记的内容,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报检 

  第十三条 快件运营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 

  第十四条 快件运营人在申请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报检单、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单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文件: 

  (一)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菌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提供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 

  (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三)属于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四)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五)其它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有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入境快件到达海关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第十六条 快件运营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申请办理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第四章 检验检疫及处理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应以现场检验检疫为主,特殊情况的,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实行分类管理: 

  A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检疫许可证的快件; 

  B类: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快件; 

  C类: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私人自用物品; 

  D类:以上三类以外的货物和物品。 

  第十九条 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 

  (一)对A类快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疫要求实施检疫; 

  (二)对B类快件,实施重点检验,审核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或者卫生注册证,查看有无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认证标志或者卫生注册标志。无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证或者无进口安全质量许可标志或者卫生注册标志的,作暂扣或退货处理,必要时进行安全、卫生检测; 

  (三)对C类快件,免予检验,应实施检疫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四)对D类快件,按1-3%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 

  第二十条 出境快件的检验检疫: 

  (一)对A类快件,依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检疫规定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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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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