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8:35:0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遇有任何实际的或推定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与收货人必须为检验和清点货物相互给予一切合理便利。

7.货物装船后,如果托运人要求,签发“已装船”提单,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应为“已装船”提单,如果托运人事先已取得这种货物的物权单据,应交还这种单据,换取“已装船”提单。但是,也可以根据承运人的决定,在装货港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在上述物权单据上注明装货船名和装船日期。经过这样注明的上述单据,如果载有第三条第3款所指项目,即应成为本条所指的“已装船”提单。

8.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而引起货物或关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的责任的,或以下同于本公约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则一律无效。有利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类似的条款,应视为属于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

第四条

1.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于因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除非造=成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未按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保0证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该船,以及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的其它装货处所能适宜并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凡由于船舶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和损害,对于已克尽职责的举证责任,应由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免责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

2.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

(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c)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d)天灾。

(e)战争行为。

(f)公敌行为。

(g)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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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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