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8:34:4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第八条
  甲、本公约应取消缔约各方相互间根据其他国际协定承担的所有与本公约抵触的义务。
  乙、本公约对任何缔约方在本公约生效前,根据其他国际协定向第三国政府承担的义务不应取消。但在情况许可和续订上述协定时,缔约各方应设法对上述协定作必要的修改,使与本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第九条
  甲、缔约双方或各方如对本公约的解释和执行发生争议,应尽可能自行通过谈判解决。
  乙、通过谈判无法解决的争议应由有关各方提交分类目录委员会审议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丙、分类目录委员会未能解决的争议应由委员会提交理事会,理事会应根据《设立理事会公约》第三条戊款的规定提出建议。
  丁、争议各方可事先承认委员会或理事会的建议对该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公约应在一九五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由《设立理事会公约》签约国政府签字。

  第十一条
  甲、本公约须经批准。
  乙、批准文书应交比利时外交部保存,并由该部通知所有签约国和加入国政府及秘书长,但在交付《设立理事会公约》的批准文书前任何政府不得交付本公约的批准文书。

  第十二条(已取消,见一九五五年七月一日修改议定书第6条)。

  第十三条
  甲、已批准或加入《成立理事会公约》但非本公约的签约国政府可于一九五一年四月一日起加入本公约。
  乙、加入文书应交比利时外交部保存,并由该部通知所有签约国和加入国政府及秘书长。
  丙、(已取消,见一九五五年七月一日修改议定书)。

  第十四条
  甲、本公约无限期有效。但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五年后的任何时候,任何缔约一方可以退约。退约应从比利时外交部接到退约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后生效。该部应将每次退约情况通知所有签约国和加入国政府及秘书长。
  乙、退出理事会公约的缔约一方应不再为本公约的缔约一方。

  第十五条
  甲、任何政府都可以在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此后,通知比利时外交部声明本公约应扩大到该国负有外交责任的关境,本公约应于比利时外交部接到上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后,但不早于本公约对该政府生效之前,对通知书内所指的关境生效。
  乙、任何按上述甲款规定声明使本公约扩大到该国负有外交责任的任何关境的政府,可以按第十四条规定通知比利时外交部声明该关境已退约。
  丙、比利时外交部应将收到的与本条有关的通知书转知所有签约国和加入国政府及秘书长。

  第十六条
  甲、理事会可向缔约各方提出本公约的修正案。
  乙、比利时外交部应将修正案文本转送所有缔约各方和所有签约国或加入国政府。
  丙、按本条乙款规定转送的修正案,如在比利时外交部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缔约各方未提出异议,则该修正案应认为已被缔约各方所接受。
  丁、对修正案如有异议,比利时外交部应通知所有缔约各方和理事会秘书长。如无异议该修正案应在本条丙款中规定的期限届满一年后对所有缔约各方生效,特别对分类目录的修正案,缔约各方应于生效前按修正的分类目录修订本国税则。

  戊、比利时外交部应将已接受的或被认为已接受的修正案通知所有缔约各方和其他签约或加入国及理事会秘书长。
  已、本公约的批准或加入国政府应认为已接受交付批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已生效的本公约任何修正案。
  下列签约人经本国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作证。
  本公约于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签于布鲁塞尔,公约正本一份以法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该正本应交比利时政府的档案馆保存,比利时政府应将核实无讹的副本送交每一签约国和加入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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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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