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公约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8:25:1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第十三条  签署与批准、接受或核准
    1.本公约应开放由加拿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美利坚合众国自1991年3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在加拿大渥太华签字。
    2.本公约应由签字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和程序批准、接受或核准。其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应存放在作为保存机关的加拿大政府。
    第十四条  生效与加入
    1.本公约应于3个签字国将其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交存于保存机关之日后60天生效。
    2.本公约生效后应开放供任何非签字国加入。愿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可就此通知保存机关,保存机关应通知缔约各国。如在收到此种通知后90天内没有一个缔约国提出书面反对意见,该国家向保存机关交存加入书后可以加入。此种加入应在交存加入书60天后生效。
    第十五条  修  改
    任一缔约国或理事会可提出对本公约的修正案。所提出的修正案文本应由保存机关至少在讨论该修正案会议举行前90天送至所有缔约国。修正案应在所有缔约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和程序向保存机关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60天后生效。
    第十六条  退  出
    缔约国可随时向保存机关发出书面退出通知而从本公约退出。此种退出应在保存机关收到退出通知6个月后生效。
    第十七条  终  止
    1.第十三条中所列签字国中3个国家退出后,本公约应被终止。
    2.本公约的终止应在自保存机关收到上述第1款规定数目的缔约国退出要求1年后生效。
    第十八条  作准文本和经核证无误的副本
    本公约英文和法文原本均为同等效力的作准文本,由保存机关保存。保存机关应将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所有签字国。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90年12月12日订于渥太华。英文、法文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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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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