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检验局和劳埃德船级社关于船舶技术检验合作的协议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8:19:4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第  五  条

    一、缔约双方应相互提供一套船舶规范、检验规则以及这些规范和规则的修改或补充;或按缔约一方为代理对方检验需要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份数。

    二、缔约双方应相互交换各自的证书和检验报告的样本、戳记和标记的式样。

    第  六  条

    缔约双方应将其能承担本协议所列各项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通知对方。

    第  七  条

    一、缔约双方的检验机构之间的任何联系,应通过他们的领导机构进行。

    二、在紧急情况下,缔约各方可以把自己的要求和说明直接寄给对方的地方办事处,同时应通知对方的领导机构。

    第  八  条

    缔约双方执行代理工作的报酬和费用,按照各自的规定直接向申请人收取。

    本协议不要求缔约双方相互支付任何费用。

    第  九  条

    缔约双方不得将对方委托的检验业务再委托给第三者。

    第  十  条

    缔约双方应将本协议的有关条款通知各自的检验机构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机构。

    第十一条

    一、在按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检验时,如果由于这种检验而发生损坏,缔约双方都不负任何经济责任。

    二、缔约一方对于缔约另一方的人员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缔约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以书面通知要求终止本协议,在通知对方满六个月时,本协议即行失效。协议终止之日,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工作,应根据本协议规定继续进行到完成为止。

    本协议于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在伦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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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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