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9:02:2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第九条 海关在使用倒扣价格方法时,应当以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按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销售;

  (二)按照进口时的状态销售;

  (三)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

  (四)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五)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销售。

  按照前款的规定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下列各项应当扣除:

  (一)该货物的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在境内销售时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二)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其他与进口或销售上述货物有关的国内税。

  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如果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没有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在境内销售,可以在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将在境内销售的时间延长至海关接受被估货物申报之日起的90天内。

  如果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没有按照进口时的状态在境内销售,应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的要求,可以在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条件下,使用经进一步加工后的货物的销售价格估定完税价格,但加工增值额也应当同时扣除。

  按照本条的规定确定扣除的项目时,应当使用与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

  第十条 海关在使用计算价格方法时,应当以下列各项的总和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

  (二)与向境内出口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和一般费用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三)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按照前款的规定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海关在征得境外生产商同意并提前通知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后,可以在境外核实该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有关价值或费用时,应当使用与生产国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

  第十一条 海关在使用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一)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二)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三)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四)以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五)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六)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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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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