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一)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8:48:1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第八条 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2、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五);

  3、货物进口合同;

  4、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5、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6、针对不同商品在《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

  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收货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第九条 收货人可以直接向发证机构书面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  

  书面申请:收货人可以到发证机构领取或者从相关网站下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可复印)等有关材料,按要求如实填写,并采用送递、邮寄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与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递交发证机构。  

  网上申请:收货人应当先到发证机构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申请时,登录相关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等资料。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许可申请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收货人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进口许可货物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以下列方式进口自动许可货物的,可以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如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仍应当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管理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复出口。因故不能复出口而转内销的,按现行加工贸易转内销有关审批程序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各商品具体申领规定详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第十五条 国家对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采取临时禁止进口或者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的,自临时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六条 收货人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原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发证机构对收货人交回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予以撤销。

  《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收货人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构以及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可予以收回并撤销。  

  第十七条 海关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四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  

  第十八条 商务部对《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一批一证”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同一进口合同项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非一批一证”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六次。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对“非一批一证”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大宗散装商品,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允许溢装上限内计算。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责任编辑:张瑶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