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的解除
劳动教养的解除,是指劳动教养管理场所对劳动教养期满的人,依法结束劳动教养,让其回归社会的一种活动。劳动教养的解除,标志着劳动教养管理场所对劳动教养人员执行劳动教养措施的结束,也标志着劳动教养管理场所完成了对劳动教养人员教育改造的任务。劳动教养的解除分为劳动教养执行期满解隙劳动教养和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两种。
(一)劳动教养执行期满解除
劳动教养的执行期限应当以《劳动教养决定书》中确定的执行期限为准。对于劳动教养人员执行期限届满,如果没有应当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违纪、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劳动教养场所应当按时依法解除其劳动教养。按照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58条的规定,可以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情形有:
1.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
2.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证确系无理取闹的。
3.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的。
4.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5.拉拢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
6.传授犯罪伎俩或者唆使他人违法,情节较轻的。
7.逃跑、组织逃跑或者系逃跑作案情节较轻的。
8.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情节较轻的。
9.造谣惑众、蓄意破坏或者行凶报复,情节较轻的。
10,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劳动教养人员如果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对于屡次违反或者违反多项上述行为的,可以累计计算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但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年。
(二)劳动教养提前解除
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表现较好,符合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条件的,经原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管理场所应当及时为其办理解除劳动教养的手续。按照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57条的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与下列表现之一的,分别给予表扬、记功、物质奖、减期或者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等奖励:
1.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对所犯罪错确有悔改表现的。
2.一贯努力改造,并帮助他人改造有显著成效的。
3.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明属实的。
4.在抢救国家财产,消除灾害、事故中有贡献的。
5.经常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6.厉行节约,爱护公物有显著成绩的。
7.在生产技术上有革新或者发明创造的。
8.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突出事迹的。
劳动教养人员如果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奖励的,一般不超过原劳动教养期限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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