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题演练】
1、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少数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的现象,给中方相关利益方带来严重经济损失,对于此类事件,中方相关利益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
A. 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B. 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 中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我国法院胜诉后,如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D. 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相互赋予了对方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中方债权人可据此在已缔约条约国家民事诉讼,有经济困难的我国公民在外诉讼,可根据所在国法律申请相应法律援助
2、下列关于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的送达方式,说法正确的是:
A.受送达人在内地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但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
B.受送达人在内地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C.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
D.采用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权威网站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3、人民法院按照两岸认可的途径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下列处理办法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应当有后者的委托函。在受到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函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送达
B.民事诉讼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其他期限逾期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不予送达
C.人民法院按照委托函中的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不能送达的,应当随函写明情况,将未完成送达的委托材料依原图径退回
D.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委托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4、下列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说法错误的是:
A.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
B.依本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
C.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标的范围,除判决确定的数额外,还包括根据该判决须支付的利息、经法院核定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费、税收和罚款
D.在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期间,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