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讲义
来源:优易学  2011-4-22 15:04:5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十二、逮捕的决定主体与程序

(一)有权逮捕的主体

1、批准逮捕权

2、决定逮捕权

3、执行逮捕权

(二)逮捕的程序

1、决定期限(7天或者15天)

2、检察院审查后的处理:批准或不批准,取消了补充侦查

3、人大代表特殊程序 4、外国籍人、无国籍人的特殊程序

题18、甲乙丙三人实施信用证诈骗。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乙、丙三人。其中,甲系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乙系自由职业者;丙系无国籍人士。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检察院查明:乙已怀有两个月身孕。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察机关决定对甲批准逮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年第98题)

A.只需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B.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后,再报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C.应当分别报请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D.等待人大常委会许可期间,应当先取保候审

【答案】C

【解题思路和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对担任上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 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 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 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 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报 请 许 可 。”根据上述法条,选项 C 正确。


题19、关于检察院对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年第99题):

A.可以对乙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B.可以直接建议公安机关对乙取保候审

C.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决定另行侦查

D.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答案】AD

【解题思路和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 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因此 A 项正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能直接 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意见。”因此 B 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七条规定 :“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因此 C 项错误。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 规则第八十九条或者第九十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 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因此 D 项正确。本题以批捕为核心, 考察了多个知识点,具有一定难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今年的考题中所占的比重有所增加, 希望考生予以注意。本题的答案按照上述规定应当为 AD。


题20、关于检察院对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年第100题):

A.市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自行作出决定

B.市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报省检察院审查

C.省检察院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

D.省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应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答案】ABCD

【解题思路和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 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 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 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国人、无 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 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 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十三、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与赔偿责任人的范围

赔偿责任人的范围具体有:

(1)刑事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5)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6)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时的保证人。

(7)其他

此外,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只能是物质损失,且是直接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必然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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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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