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讲义
来源:优易学  2011-4-22 15:04:5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二十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题32、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05、78同02、56))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赵某,怀有身孕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因此排除AB。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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