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讲义
来源:优易学  2011-4-22 15:04:5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作出的分类。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它的含义是指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 地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追诉的人所实施的。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 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中有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 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具备能够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犯罪人这两个要素,否则就不是直接证据。 肯定性直接证据在一般情况下是目睹犯罪活动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犯罪人 有接触的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就是 直接证据。因为只要有一项否定性直接证据成立,就可以断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 , 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否定性直接证据可以是七种法定证据中的任何一种。该案中的匕首不能证 明犯罪由谁所实施,因此应当属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判断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难点和重点。

2002 年考察的直接证据是“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许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某的经过。”2003 年考察 的直接证据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向侦查人员所作的有关犯罪过程的供述”和“被害人关于刘某抢劫 其钱财的陈述”。2003 年 考察 的间 接证 据有 两个 :“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和“沾有血 迹的杀人凶器”。其中“沾有血迹的杀人凶器”同本题中的“匕首”几乎雷同。


题15、下列哪些证据属于书证?(05、69)

A.某强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

B.某贪污案,为查明帐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

C.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

D.某走私淫秽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

【考点】书证

【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考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的区别,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证据基本理论,A项中笔记本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与案件事实相联系的,所以是书证;D项中的淫秽书刊也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反映案件事实的,也属于书证。B项中的笔迹则是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与案件事实相联系的,所以属于物证,其鉴定结果则属于鉴定结论;C项中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属证人证言笔录,是对证人证言的记录,尽管是书面的,但其本质上还是属于证人证言的。所以,本题答案为AD。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的难点在于D项,淫秽书刊的认定。很多考生认为走私罪中走私的物品应当属于物证。就走私的一般物品而言,多数属于物证,但是某些特定物品以其内容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就是书证而不是物证了。走私淫秽物品案中,以其记载内容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走私的是淫秽书刊,而非一般物品,属于书证。


十、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注意《刑事诉讼法》的第43条、《高法解释》的第61条、《高检规则》的第265条,具体规定,上课讲授时展开)

题16、、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03、65)

A.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

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

C.秦某的证言

D.手提电脑

【答案】AC

【解题思路和依据】《高法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具有两个特点:(1)只排除言词证据,即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对于用非法的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并不在排除之列。(2)违法手段限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 据此,可以直接选出AC两项。


十一、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适用对象与情形

适用情形具体有以下几种: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51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诉法第60条)

4)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被拘留人;(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33条)

5)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而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其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74条)

6)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7)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在押人,在上诉、抗诉期满前判决尚未生效,不能立即交付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高法解释》第355条)

8)持有效护照和出入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是不需要逮捕的

注意: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或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等,不适用取保候审。


题17、高某因涉嫌偷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下列哪些人有权为高某申请取保候审?(03、58)

A.高某本人 B.高某的妻子 C.高某的叔叔 D.高某聘请的律师

【答案】ABD

【解题思路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据此,可以直接选出A项。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所以B项正确。而C项不属于近亲属的范畴,因此不正确。 《高检规则》第39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可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是有权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而被羁押的情况既包括被逮捕的,也包括被拘留的。所以D项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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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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