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性质、形式和经济制度
来源:优易学  2011-4-2 22:56:0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三)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和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单选)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国家领土如何划分以及如何处理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划分。现代国家主要分为两种国家结构形式,即单一制和联邦制。(多选)
  (1)单一制。所谓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现代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国家结构形式。(单选)在单一制下,(多选,了解)国家只有一部宪法,|法律^教`育网|全国只有一个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重大事务权力的最高权力机关,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单一制体现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权力划分的紧密联系;中央政府总揽全局,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分枝、必须服从中央命令。单一制国家的最大的优势有利于国家统一,有利于国家从总体上解决经济问题和制定大政方针。目前,世界上实行单一制的典型国家有中国、英国、法国、意大利。
  (2)联邦制。所谓联邦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州、邦、共和国等)组成的联盟国家。在联邦制下,全联邦设有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国家的立法、外交、军事和财政等权力由联邦统一行使;各联邦组成单位依据联邦宪法的规定,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联邦制的最大优势是能够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对于地的高度的自治权,中央政府和地方之间保持一种松散的关系,但是联邦制最大的缺点是联邦政府不能很好的从整体上协调解决国家事务。目前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以美国、德国为代表。
  2.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我国宪法序言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由此确定了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是:
  第一,我国有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传统。长期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统一的主权国家。
  第二,我国的民族状况和民族关系有利于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民族分布的基本特点是:就全国范围看,绝大多数少数民族都与汉族相互交错地居住在某一地区,逐渐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我国各民族在历史上相互合作、相互交流,特别是中国GCD诞生以来,我国各民族人民在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中,结成了牢固的友谊,形成了共同的命运。我国的民族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我国不应实行民族国家组成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只有在统一的国家内,在民族团结的基础上,通过民族互助,才能完成。
  第四,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要求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近几百年来,一些帝国主义国家不断挑拨我国的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纠纷,妄图把我国边疆的少数民族分裂出去,实际上是阴谋分裂我国的领土。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必须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为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实现民族的平等、团结和互助,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单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中国之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使进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通过行使自治权,实现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人民政府。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是以祖国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的。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对于散居少数民族,国家同时还采取其他方法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单选)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该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和风俗习惯。——如对回民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的尊重和保护。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是为了实现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国家允许民族区域的自治机关既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又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可以变通,但是不能是原则性变通,尤其是对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进行变通。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是:(多选)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和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它既有利于实现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了国家领土的完整和民族的平等、团结、合作,又能够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的自主、平等很好地结合起来。——如民族政策对于民族团结的作用。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它照顾到了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的特点,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己民族和地区的特点来行使广泛的民族自治权。——尤其是语言文化应该受到特别的尊重和保护。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少数民族的进步和发展。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各少数民族聚居区通常比较贫穷和落后,各民族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法律教育网,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但是也要注意对当地特色文化与经济的保护,不能以牺牲民族特色为代价换取一时的发展;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4.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多元化表现。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为了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根据“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和平解决台湾、香港和澳门问题所采取的特别制度。 “一国两制”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允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主要是:(多选)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多选)
  第二,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单选),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单选)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单选),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单选)
  第三,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四,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单选)备案(单选)。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单选)
  第五,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单选)对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单选)
  第六,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单选)
  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的共同点主要表现在:(多选)
  第一,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都是我国地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特别行政区与其他省级行政区一样,都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权。
  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在我国,虽然省、直辖市享有一定的自主权,自治区还享有自治权,但是都不能与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相比。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某些自治权,如货币发行权、财政独立权、司法终审权等,甚至超过了联邦国家中的组成单位。(单选)
  第二,中央的干预程度不同。除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和国防事务由中央负责外,其他事务均由特别行政区自己负责管理,自行制定政策。而其他行政区则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三,制定和实施的法律不同。除了按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文规定的极少数内地的法律必须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外,特别行政区有权创制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不实施全国统一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单选)但不得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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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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