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实务重点知识辅导补充3
来源:优易学  2011-12-26 12:06:0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七章办理民事诉讼事务
五、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
(二)行为保全
1、行为保全的概念
行为保全,是指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诉讼中,为避免申请人的权益遭受进一步的损失,或者为保障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得以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为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又称诉前禁令。
2、行为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适用范围
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一,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被申请人或被请求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若不及时制止申请人合法权益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若不立即作出保全裁定则由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将进一步扩大
适用范围:
第一,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
第二,诉前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
第三,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
第四,发布海事强制令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
1、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道德;
(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未经注册者,不得以企业法律顾问身份执行业务。
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再次注册者,应当有所在企业考核合格及参加业务培训、进行继续教育的证明。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册机关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三)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2、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3、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
4、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5、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6、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7、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
8、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9、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10、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11、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
12、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13、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14、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15、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见下)
16、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17、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18、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19、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依法加入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参加协会组织活动。
20、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98案例:1)商业秘密,2)合同(管辖),3)、效力待定合同,4)、劳动合同
00案例:1)担保(抵押、保证、转让),2)效力待定合同、催告权、撤销权,3)运输合同、损失、留置,4)买卖合同、纠纷、价格
02案例:1)撤销权,2、兼并,3)合同及担保,4、商标,5)破产及清算
03案例:1)破产,2)合同、抵押,3)合同条款、民诉(被告是谁),4)商标,5)、专利,6)、公司登记、股权转让
04案例:1)保证、抗辩、被告、管辖,2)仲裁,3)管辖、诉讼地位,4)破产,5)专利

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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