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实务重点知识辅导十三
来源:优易学  2011-12-26 12:04:2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十三讲 办理民事诉讼事务(五)
十二、督促程序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1、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法律文书,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的特别程序。
2、督促程序的特点
第一,程序的非诉讼性
第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第三,审查过程的简捷性
第四,程序适用的选择性
第五,支付令的附期限、附条件性
3、督促程序的意义
有利于人民法院以快捷的方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请求给付的范围仅限于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
第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了履行期限
第四,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2、支付令申请的管辖和受理
第一,管辖
支付令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受理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审查为程序上的审查,不是实体上的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3、支付令的申请撤回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到支付令发出前,债权人有权请求撤回申请。
(三)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1、对申请的审查
第一,审查债权的根据
第二,审查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债务人债权人之间是否有对待给付的义务,债权的数额是否明确等
2、对支付令申请的处理
人民法院经过对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并已经达到履行期限,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成立的,应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四)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的,支付令即为生效。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具有确定力与执行力。
(五)债务人的异议
1、债务人异议
对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债务人不能提起上诉,但在法定期间内有权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法院对债务人异议的审查
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只限于形式意义上的审查。
3、债务人异议的法律效力
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六)督促程序的终结
督促程序在下列情况下终结:
1)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2)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督促程序自动终结
3)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4)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十三、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特点及适用范围
1、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
其特点为:
1)依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无民事权益之争,而是法院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
2)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其他法律确定的事项,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即使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也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3)公示催告程序是丧失票据的人,在丧失后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4)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一,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具体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二,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和受理
申请的方式,应当采用书面方式,不能采用口头方式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 除权判决 是指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人申报权利的或者申报不符合条件被驳回的,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十四、强制执行程序(一)
(一)执行与执行程序
1、执行
民事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
其主要特征为:
第一,执行主体的特定性
第二,执行根据的有效性
第三,执行手段的强制性
第四,执行过程的法定性
2、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和执行参与人在执行活动中的行为规范。
(二)执行的条件与根据
(三)执行的原则
第一,依法执行的原则
第二,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三,及时执行原则
第四,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
(四)执行主体和执行客体
1、执行主体
具体包括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及其他参与人。
2、执行客体
执行客体是指民事执行行为所指的标的。
执行客体的范围:
第一,财物
第二,行为
(五)执行管辖
具体为:
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调解书,以及有关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第二,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法律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关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第五,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裁定并执行
(六)执行开始与执行措施
1、执行开始:申请执行和移交执行
2、申请的条件和不予执行的情况
不予以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第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庭无权仲裁
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第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第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第七,在涉外案件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执行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第八,涉外案件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与仲裁规则不符

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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