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实务重点知识辅导十五
来源:优易学  2011-12-26 12:04:4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十五讲 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事务(一)
一、我国破产法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
(一)《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2、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该联营企业的破产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程序
3、人民法院在审理非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9章的规定外,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4、依照商业银行法设立的金融企业,优先适用该法第71条的规定,在该法无规定的场合,适用企业破产法或民事诉讼法第19章的规定
5、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凡在深圳特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在特区外注册登记,但住所在特区内的企业法人,不分所有制,均适用该条例,但该条例的适用,以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或者民事诉讼法第19章为前提
(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03考
1、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指:民事诉讼法 的)适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联营各方均为国有企业的除外)、私人企业以及涉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2、如前述,依照商业银行法设立的金融企业,优先适用该法第71条的规定,在该法无规定的场合,适用企业破产法或者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
3、如前述,凡在深圳经济特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在特区外注册登记、但住所在特区内的企业法人,不分所有制,均适用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但是该条例的适用,以优先使用企业破产法或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为前提
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
(三)企业清算与破产的关系
1、企业清算的概念
企业清算是终结已解散企业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企业剩余财产的程序。
2、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3、企业清算和破产的关系
第一,法律规定不同
第二,适用的原因不同
第三,目的不同
第四,程序终结的效果不同
二、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与申请
1、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指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第一,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第三,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进行管辖权的转移
第四,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在深圳特区的当地外商投资企业破产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破产案件的申请
破产申请是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应采取书面形式。
(1)债权人申请
债权人申请必须符合的条件为:
第一,必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第二,必须是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第三,必须为到期的请求权
以下情况的当事人没有破产申请权:
第一,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无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第二,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
第三,丧失了申请执行的债权
第四,未到期的债权
债权人申请的形式要件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的申请材料
债权人申请的实质要件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债务人申请
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获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告知其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仅负有告知义务,但不得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而只能继续进行原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
债务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产生的效果为:
第一,对撤回破产申请的限制:
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但是否准许,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经人民法院准许撤回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破产中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程序即告开始。破产程序是集体受偿程序,涉及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只有在具备法定事由时才能够予以终止,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并不是破产程序终止的法定事由。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不得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第二,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具有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性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具有承认一般债务的性质。因此,破产申请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但是在债权人申请的场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仅及于该申请人的请求权,不及于其他债权人的请求权。而在债务人申请的场合,诉讼时效的效力及于申请人在当时已有的所有债权人的请求权。
(二)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的法律关系
1、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为:
第一,企业经营不善
第二,严重亏损
第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非国有企业
非国有企业的破产原因为:
第一,严重亏损
第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的破产原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是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而接受,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1、破产案件的受理的程序
(1)审查
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具体包括:
第一,申请人是否具有破产申请资格
第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本法院是否对案件有管辖权
第四,债务人是否属于破产法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
实质审查所审查的事项就是破产原因是否存在
(2)决定
决定是否立案
(3)组成合议庭
(4)通知和公告:
1)、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在10日内发布公告。
2)、对债务人的通知中,限定其在15日内向法院提交:企业亏损情况说明、会计报表、财产明细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03考
2、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
(1)对债务人的约束
第一,财产保全义务
第二,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2)对债权人的约束
第一,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第二,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划扣债务人的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
第三,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到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的允许,不得行使优先权
(3)对其他人的约束
第一,债务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义务
第二,债务人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
(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第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或终结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审结且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诉,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尚未审结而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受诉法院不能在3 个月以内结案时,应当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 破产案件受理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终止。包括:末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已生效民事判决、民事裁定、刑事判决、刑事裁定的财产部分;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但尚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仲裁裁决;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但尚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三,财产保全的中止 破产案件受理后,一切依个别债权人请求而实施的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应当中止。对于已经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保全的债务人财产,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纳人破产财产的管理。
三、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职权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二)债权人会议召开与会议决议的效力
1、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期满后15天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列席。
2、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做出的决议后的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四、破产和解与整顿
(一)和解
1、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达成以让步方法清偿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其特征为:
第一,和解程序与整顿程序相结合
第二,和解必须由债务人提出
第三,和解需要债权人作出让步
第四,需要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
2、和解程序的申请
债务人企业申请和解必须符合的条件:
第一,申请和解的案件必须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
第二,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有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顿申请
第三,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申请和解时必须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的草案
3、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和解协议的成立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和解协议的生效
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可方能生效。
4、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第一,破产程序中止----效果:1)、破产宣告受到阻却,2)、企业财产继续受破产法保护
第二,债务人和债权人受协议约束
第三,整顿方案予以实施
(二)整顿
1、整顿的概念
整顿是指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企业采取的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拯救企业的一系列行政措施。
2、整顿的程序
(1)整顿程序的开始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
第二,在案件受理后3个月内,该债务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出整顿的申请,整顿期限不能超过2年
第三,整顿申请提出后,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2)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开始生效,破产程序也随之中止
(3)企业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听取职工意见
(4)债务人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5) 债务人企业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有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所列行为即欺诈破产行为之一的法院可裁定终结整顿并宣告破产
3、整顿的终结
第一,整顿期间的终结:债务人企业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有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所列行为即欺诈破产行为之一的法院可裁定终结整顿并宣告破产
第二,整顿欺瞒的终结

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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