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性质、形式和经济制度
来源:优易学  2011-4-2 22:56:0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一)国家性质 
  1.国家制度和国体
  国家制度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所确认的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等方面的制度。国家制度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政治上层建筑,其核心问题是实行一定阶级的专政,(单选)以确立和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由此可见,在国家制度中,国家性质(即国体)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单选)它是国家制度的核心,直接决定着国家的形式和国家发展的总方向。
  国体是指国家性质即国家阶级本质,(单选)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由于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因此,国家的实质必然表现为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国家的这一本质表现在两个方面,(多选)即一方面在统治阶级内部及其同盟者内部实行民主;另一方面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一般说,在经济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总是处于统治者或领导者的地位,掌握着国家的权力,由此构成了一定阶级性质的专政。与此同时,社会中的其他阶级则处于被统治或被领导的地位。
  2.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单选)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取得政权后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单选)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具有以下特征:(多选)
  (1)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革命的根本问题就是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具体表现为:(多选)领导力量相同,人民民主专政由工人阶级及其政党即中国GCD领导,这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精神一致;阶级基础相同,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是无产阶级必须同农民结成联盟,在我国,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职能相同,人民民主专政担负着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自由,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组织社会主义建设,打击敌人及一切敌对分子,维护世界和平的职能,这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职能;历史使命相同,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同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使命一样,是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2)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与对敌人专政的结合。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两个方面,两者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而只有对敌人实行专政才能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
  (3)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政权。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单选)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是由其阶级本质和历史使命决定的,(单选)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政党即中国GCD实现的。(单选)中国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证明,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是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因此,工农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高原则,(单选)是建立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和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基本力量,同时也是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基础。(单选)
  (4)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主要包括:保障人民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组织经济和文化建设;抵抗外来侵略,保卫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安全。
  (二)国家管理形式
  1.国家形式的概念
  国家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单选)包括国家管理形式(即政权组织形式,政体——单选)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性质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适当的国家形式能够更充分地体现和维护国家的性质。
  2.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政权组织形式即国家管理形式,也就是政体,(单选)指根据统治阶级所确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组织体系。政体与国体密切相关:国体是政体的内容,政体是国体的形式,国家本质通过政权组织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并服务于国体。
  政权组织形式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君主制,就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实际上或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在君主制下,君主的权力不受任何限制的,称为君主专制政体;君主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宪法、法律和其他机关的监督和限制的,称为君主立宪制政体。第二类为共和制,就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实际上或名义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是属于由选举产生的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是共和制政体,主要有议会内阁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等。社会主义国家都采用共和制政体。(单选)
  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单选)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单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就表明,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实质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单选)这是因为,国家权力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因此,不能把某个公民单独地看做是部分权力的所有者,人民只能作为一个整体成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单选)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织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均由人大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单选)
  作为国家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多选)(1)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确认人民是国家主人的法律地位。(2)各级人大在国家机构中处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3)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4)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5)中国GCD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保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新型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单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以下优越性:
  (1)能够充分发挥民主,便于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体现了国家政权的民主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群众基础非常广泛,它的民主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各级人大都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其中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各级人大都具有最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
  第二,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我国各民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阶层、各地区都有代表参加各级人大的工作,这样就能使人大在制定法律、作出决议以及决定其他国家大事时充分体现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要求,使之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
  (2)便于实行“议行合一”,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能。
  所谓议行合一制度,是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属于同一个最高权力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从属于立法机关,仅是立法机关的执行部门的政体形式和政权活动原则,与三权分立制度相对。(单选)议行合一的基本特征是:(1)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2)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各自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不与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分权,不受它们的制约,只对民众负责,受民众监督。现代议行合一制的雏形是1871年法国的巴黎公社。巴黎公社委员会是统一掌握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权力机关。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认为是议行合一原则的运用,并且结合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实际有所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选举、决定、罢免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就自己的工作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人大既是议事机关,又是工作机关,它所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议可以及时得到实施,同时它又对其他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进行监督。因此,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机关依法活动,职责分明,统一领导,提高效率。
  (3)既能保证实现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通过的决议、决定,体现着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这就能够使我国国家机构形成一个有机整体,顺利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对内对外职能。同时,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权根据本地区特点决定地方经济、文化和公共事业建设发展计划和预算等,这就能够使地方在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
  总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根本的优越性在于:(单选)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通过人民对各种事务的管理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而且可以把民主和集中有效的统一起来,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确保民主和法治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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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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