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外国专家、记者
(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进口自用物品审批表》;
(2)《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及附页(一式四联);
以下证明文件收复印件,并验核证明正本:
(3)外国专家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或外交部制发的《外国常驻记者证》、进出境使用的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
(4)《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或由长期居住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等长期居留证件;
(5)提(运)单、装箱单及海关需审核的其它单证(如不能提供同上)。
(十)申请免税进口车辆解除监管
1、《黄埔海关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正本);
2、《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或进口报关单(核正本,留复印件);
3、有效的营业执照(核正本,留复印件);
4、有效的车辆行驶证(核正本,留复印件);
5、基本情况登记手册;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如车辆被盗证明、车辆因交通事故报废证明等);
7、《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收取);
8、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十一)申请自用物品解除监管
1.《海关设备和自用物品解除监管作业表》;
2.《海关设备和自用物品解除监管申请表》一式两份;
3.报关单正本、复印件(退正本,留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自用物品申请表原件、复印件;
6.《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收取);
7.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十二)保税仓库
1.保税仓库的设立
(1)《保税仓库申请书》(正本);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核正本,留复印件);
(3)如申请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其它特殊物品的,还必须收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特许经营批件(核正本,留复印件);
(4)保税仓库开展转口贸易、寄售和维修业务须收取省级外经主管部门的批件(核正本,留复印件);
(5)企业关于设立保税仓库的书面申请报告(正本);
(6)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核正本,留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审计年度应为企业申请年份的上一年度,核正本,留复印件);
(8)可行性研究报告(正本);
(9)税务登记证(核正本,留复印件);
(10)开户银行证明(正本);
(11)设立公共保税仓库的需收取《缴纳税款担保书》(正本);
(12)保税仓库位置图和平面图,必须注明仓库的具体位置(门牌号码、四至范围)、实用面积、实际仓储量(正本);
(13)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租用合同(核正本,留复印件);
(14)保税仓库的仓库管理制度(对保税货物的收、付、存管理制度等)、管理人员名单(含照片、职务、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等)(正本);
(1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正本,留复印件);
(16)对设立备料保税仓库的还要求企业出具上年度的出口情况证明(正本);
(17)海关认为应收取的其他单证。
2.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保税仓库变更经营企业、名称
(1)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核正本,留复印件);
(2)企业申请报告(正本,需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
(3)保税仓库变更后经营企业的《缴纳税款担保书》(正本);
(4)保税仓库的仓库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名单(含照片、职务、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等)(正本,如发生变更的需提供);
(5)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租用合同(如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变更的);
(6)如涉及特许经营的,还需收取相关许可证件;
(7)工商营业执照;
(8)海关认为应收取的其他单证。
3.保税仓库变更地址、扩大库容
(1)企业申请报告(正本,需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
(2)保税仓库位置图和平面图,必须注明仓库的具体位置(门牌号码、四至范围)、实用面积、实际仓储量(正本);
(3)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租用合同(核正本,留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正本,留复印件);
(5)保税储罐还需提供储罐和计量设备的检定证书和管道线路图(需清楚地标明保税管道走向);
(6)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书;
(7)环保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书;
(8)海关认为应收取的其他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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