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变更企业地址
(1)厂房搬迁
A、稽查科出具的《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申请表》;
B、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
C、《不作价设备合同变更申请表》;
D、《加工贸易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新地址企业大门、主要生产场所、厂区照片。
E.《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收取);
F、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2)厂房无搬迁的在稽查科申请变更后无需再来我科申请。
4、变更经营单位
A、《不作价设备合同变更申请表》;
B、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
C、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D、计算机预录入单;
E、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收取);
F、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5.补充设备
(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2)进口设备清单一份;
(3)计算机预录入单;
(4)《不作价设备合同变更申请表》;
(5)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
(6)《进口设备登记表》;
(7)《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收取);
(8)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6.设备退港、设备转出
(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2)退港或转出设备清单;
(3)《不作价设备合同变更申请表》;
(4)《进口设备登记表》;
(5)《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收取);
(6)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7.设备退港维修
(1)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设备退港维修申请表》;
(2)货物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3)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8.遗失不作价设备合同补发
(1)办公室签发的布控联系单;
(2)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3)将已进口和未进口设备分开录入的预录入单;
(4)《进口设备登记表》;
(5)新《加工贸易手册》;
(6)《不作价设备合同变更申请表》;
(7)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九)申请自用物品
1、投资企业常驻人员及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
(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进口自用物品审批表》;
(2)《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及附页(一式四联);
以下证明文件收复印件,并验核证明正本:
(3)① 投资企业常驻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地区人员就业证》,以及进出境使用的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② 在境内无职业人员,可只提供护照、通行证、回乡证等进出境证件;③ 外国留学生应提供进出境证件以及在国(境)内就读学校制发的学生证;
(4)《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或由长期居住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等长期居留证件;
(5)提(运)单、装箱单及海关需审核的其它单证。
如当事人不能提交提(运)单、装箱单,或者提交的其他文件与规定的形式不一致,主管海关认为当事人说明的情况合理的,可着当事人就作书面说明(不能提交提(运)单、装箱单应当说明自用物品准备进境的时间和进口口岸等情况)。
2、常驻机构常驻人员
(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进口自用物品审批表》;
(2)《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及附页(一式四联);
以下证明文件收复印件,并验核证明正本: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
(4)进出境使用的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
(5)《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或由长期居住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等长期居留证件;
(6)提(运)单、装箱单及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单证(如不能提供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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