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去壳或经其他加工除去其全部或部分谷皮(即壳下的衣)的谷物。加工后可见其粉质子实。青稞如果已经去壳,也归入本税号(这种谷物因壳紧附于子实上,仅经脱粒或扬簸不能使壳脱离,只有碾磨才能去壳 参见税号10.03的注释)。
四、制成珠粒的谷物(主要是大麦),即整个谷皮几乎全部去除,谷粒两端较圆的谷物。
五、粗磨谷物,即经斩切或破碎的谷物碎粒(不论是否去壳),它不同于谷物粗粒,碎粒较粗糙,而且形状更加不规则。
六、谷物胚芽,在碾磨第一阶段即从谷物脱出的完整或稍为扁平(滚压)的胚芽。为了便于保存,胚芽可以部分脱脂或作热处理。根据不同用途,胚芽可制片或磨碎(粗磨或精磨),也可以加入维生素,以补偿加工中失去的营养成分等。
完整或滚压胚芽一般用于提取油类。制片或磨碎胚芽用于制食物(饼干、其他烘焙糕饼及营养食品)、动物饲料(补充饲料)或药物。
谷物胚芽提取油类后的残渣归入税号23.06。
本税号也不包括:
(一)去壳、半碾磨或全碾磨的大米(不论是否磨光、上光、半煮)及碎米(税号10.06)。
(二)成谷物加工形状的布尔古小麦(税号19.04)。
11.05 马铃薯的细粉、粗粉、粉末、粉片、颗粒及团粒:
10 — 细粉、粗粉及粉末
20 — 粉片、颗粒及团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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