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中国关于外资管理的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主题资格、投资领域及审批制度;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制度;弄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管理机构;掌握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避税的有关问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终止及清算制度。
第一节外资进入的管理
一、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
中外合资经营法、合作经营法均明确规定,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这里应注意的是,中方合营者必须是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36条至第4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是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各级党政机关及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应作为中方合营者对外洽谈、签定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二、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
外商投资的领域是指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部门。为使外商投资方向与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想适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中国于1996年6月20日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与之相配套的是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该《目录》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是指导外商投资项目的主要依据。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制度
(一)审批的目的和作用
对外资的审批是指资本输入国政府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进入本国的外资进行鉴定甄别、评价,并决定是否给予许可的一种制度。对外资实行审批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保证外国投资适合国民经济以展的需要,与本国计划、优先发展目标相一致;2避免由外资控制一些涉及到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关键部门;3使外国投资有利于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4避免外国投资过分集中于少数经济部门。
(二)审批机构
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采取逐项审查的办法。不论投资额大小,不论抽向哪个行业,均须经过审批。根据投资总额的多少,限额以上的由对外经贸部审批,限额以下的由地方或其他授权机构审批。
(三)根据〈中外全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全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如下:1立项;2申请;3审本与批准(包括程序上的审查与实质上的审查)。
第二节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制度
一、外商投资业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总和。
(一)出资方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等作为出资。
(二)出资比例
在合营企业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合作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得低于中国和外国合作者投资额之和的25%。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三)出资额的缴付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应按期缴付出资可以是一次缴清所有出资,也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如果合营各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缴清出资,则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各方缴付出资后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合营企业据此发给合营各方出资证明书。此外,在合营合同中还应明确出资到位的具体标准。
(四)注册资本的变更
1、注册资本的减少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如确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且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缩小生产规模、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申请。
2、注册资本的增加
外资法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资须由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等。
(五)出资额的转让
合营各方转让股权或有关权利,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这些规定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借入资金
在企业的经营中,除注册资本外,往往还需要借入一部分资金。使用借入资金,对投资者有很在好处,但从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来考虑,借款与股本的比例不能相差过大。中国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企业的权力机构,经营管理机构为企业的执行机构;在管理体制上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一)董事会
包括:1、董事会的地位;2、董事会的组成;3、董事长的法定地位、职责及人选;4、董事会会议召集制度;5、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原则。
(二)经营管理机构
包括:1、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2、总经理负责制;3、总经理的职权及义务;4、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人选。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
中外合作企业在性质上属于契约式合营企业,其组织管理形式在实践中呈现多样化,管理机构的设置有几个原则:1、合作企业应当设置最高权力机构;2、合作企业可以设立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实行总经理负责制;3、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实行总经理负责制;3、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负责。
三、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承包经营与委托经营管理
在实践中,可以对中外全资、中外合企业采取承包经营与委托经营管理的方式。承包经营和接受委托在中国从事经营的境外企业应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并输登记手续。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营企业应是属于国家鼓励或允许的行业的项目,则不得实行承包经营。
四、外商独资企业的管理机构
中国法律对外资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置未作具体的规定,只有两条原则性的要求:第一,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章程中订明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二,外资企业必须确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节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计划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一方面需要独立自主的进行,另一方面又需要与中国的经济发展规划或国民经济计划相协调。这里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与经营计划管理。
二、企业购销业务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直接关系到企业利润的实现,其购销业务管理实际上也就是市场管理。
(一)物资采购
包括国内市场采购和国际市场采购。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质采购,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买。但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市场采购物资,享受国民待遇。
(二)产品销售
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销售包括产品外销和产品内销两个渠道。中国外资法的一般原则是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外销,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以内销为主。
1.产品外销包括外销鼓励、外销渠道、外销价格、外销手续的管理等。
2.产品内销包括内销条件、内销渠道、内销价格、内外销比例的管理等。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引进管理
(一)技术引进的方式及对象
合营企业引进技术有两种方式:外国合营者以技术入股或通过技术转让方式取得。技术引进的对象主要是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二)技术转让协议
在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时,必须维护合营企业独立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即转让方不得附加条件防碍企业的自主权。中国一方面鼓励合营企业积极引进技术,同时又对技术转让协议进行了一些必要的限制,技术转让协议的内容上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三)商标引进管理
合营、合作企业引进外国商标时,中方合营者要特别注意避免单独使用外国商标,以保证在合同期满不能使用对方商标后,仍有中方商标,以保持产品的信誉。在实践中可以采用一些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如使用中方商标、使用联合商标、使用并联商标等。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收益分配与财务会计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收益分配
在合资企业中,投资各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在合作企业中,合作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分配产品或收益并分担风险和亏损。
1、利润分配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与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2、合作企业的投资回收与利润分配
(1)投资回收中外合作者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财产归中方所有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但只能回收投资原本,而不包括资本的利息。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仍应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收益分配
中外合作者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自由选择分配收益或者产品的方式例如采取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营业收入分配等方式。
(二)财会管理
建立完备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但有助于企业了解自身经营的盈亏状况,而且也便于国家和投资者了解企业的投资效果,并对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中国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准则》,这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专门法规。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雇佣及管理
中国外资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规定,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赋予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在职工的招聘、使用和辞退方面享有自主权,二是要求采用劳动合同制进行管理。
(一)企业职工的招聘、辞退和辞职
1、职工的招聘外商投资企业享有招聘职工的自主权,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以从中方合营者推荐的人员中招聘,还可以跨地区招聘,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2、职工的辞退外商投资企业对下列员工可以辞退:(1)经过试用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2)企业因技术条件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3)劳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辞退的人员。
3、职工的辞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出辞职。
(二)劳动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是确定企业与职工之间雇佣关系的合同,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签定:一是由企业与工会组织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二是由企业直接与员工本人签定个人劳动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的修改须经双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劳动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中国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企业应执行中国国有企业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四)劳动争议的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首先由双方协调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劳动管理部门请求仲裁。如有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管理
(一)场地使用权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有企业向当地政府申报取得场地使用权,一是由中方合营者或合作者将已有的场地使用权作为投资股本或合作条件转让给合营或合作企业。
(二)场地使用费包括场地使用费的构成、场地使用费的标准、场地使用费的优惠及调整等。
七、外商投资利润与原本汇出的管理
(一)外汇管理
中国以前是严格执行外汇管制的国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已逐步放宽了外汇管制。《外汇管理条约》放松了对贸易收支、劳务收支等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对资本项目采取严格管制措施。目前,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取消了对其经常项目用汇的限制。
(二)外商投资利润与原本汇出的保证
1、投资利润的汇出外国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纯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汇出境外,从其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
2、投资原本的汇出外国投资者要将外汇资本转移到中国境外,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请,从企业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3、外籍职工工资的汇出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和港澳地区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均在可依法纳税后汇出。
(三)企业外汇的自行平衡
1、实行外汇平衡的途径出口创汇是企业实行外汇自行平衡的根本途径,尽可能减少外汇支出也有助于实现外汇平衡。
2、外汇不能自行平衡时的补救措施《外汇管理条理》规定,中国对经济性的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这就是实现了人民币有条件地可兑换,有效地解决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问题,进一步改善了中国的投资环境。
第五节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税收
中国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征的税收主要有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关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一)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适用1992年7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后来颁布的《实施细则》。
1、税收管辖权原则。《所得税法》采纳了国际上通行的公司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来划分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凡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不论其类型如何,均为中国的居民公司。
2、征收对象。企业所得税的争税对象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3、税率。《所得税法》对所有类型的企业采用统一的比例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合计应纳税额的33%。
4、税收优惠。主要措施有:(1)对特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优惠;(2)对生产性及低利润的行业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优惠;(3)对外商再投资给予优惠;(4)对企业亏损的处理。
5、税收征管。
(二)流转税
从1994年1月1日起,原征收收工商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个人与内资企业与个人一样,统一征收新的增殖税、营业税和消费税。
1、增值税的涉外征收范围。凡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依法向中国政府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凡在中国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所有劳务,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依法向中国政府缴纳营业税。
3、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某些法定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销售和进口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向中国政府缴纳消费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避免双重征税问题
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各自按本国的税法同时课征所得税。
(一)通过国内法方法避免双重征税
目前,多数国家通过抵免制方法来避免双重征税。抵免制,是指纳税人居住国对纳税人的国外收入,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相抵扣减已向收入来源国缴纳的税款。
(二)通过国际法法方法避免双重征税
这是目前更为通行和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方法。国际协定中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除了抵免制以外,还有税收饶让制。税收饶让是指纳税人居住国对纳税人的国外收入,由于收入来源国实行税收优惠措施而减免的税额,也在本国应纳税额中相抵免征。
三、外资投资企业的避税及预防
(一)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含义及方式
避税,是指跨国收入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其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之一是转移定价。
(二)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预防
中国税法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正常交易原则”,来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行为。所谓正常交易原则,是指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外的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于无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一样,视为独立进行的交易。对纳税人之间不按照这一原则进行的交易,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六节外商投资企业的终止与清算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
(一)合营企业的期限
合营企业的期限,根据不同的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作不同的约定。有些行业的合营企业,如服务性行业、从事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经营的行业等,应当约定合营企业则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二)合作企业的合营期限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一般是根据外国合作者能回收原有资本并获得合理利润为标准来确定期限。
(三)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机关批准。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
(一)企业解散的原因包括企业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
(二)企业解散的效力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
清算是企业解散时,清算企业财产关系,终结解散企业法律关系的程序。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制的,以企业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如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按破产程序处理。
考核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领会: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2。对外资进行审批的目的与作用3、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4。中国对外资的审批程序
应用:联系实际,分析如何确保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主体有必要的履约能力?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
识记:1。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2。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3.出资额的转让
领会:1。外商投资企业出资额的缴付;2。外商投资企业的借入资金
应用: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册资本时应注意的问题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
识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
领会: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2。外资企业的管理机构
应用:联合实际,分析中外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承包经营与委托经营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领会:1。外商投资企业的计划管理;2。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采购与产品销售;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与财务会计制度;4。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与原本汇出问题4、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引进管理;6。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雇佣及管理;7。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管理;8。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
应用:分析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回收问题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
识记:1.税收管辖权;2.税收优惠;3.双重征税的概念;4.抵免制的概念5、税收饶让的含义;6。国际避税的含义
领会:1。外商投资企业的流转税征收;2。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3。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预防
应用:1。根据抵免制计算应纳税额;2。根据税收饶让计算应纳税额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终止及清算
识记: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2。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
领会:1。中外合作企业的期限;2。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3。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
应用:联系实际,分析合作企业清算中需注意的问题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责任编辑: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