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投资法主体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自然人和法人作为国际投资法主体的资格、身份与地位;理解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明确其法律地位;掌握国家作为国际投资法主体时所产生的特殊法律问题。
第一节自然人
一、作为国际投资法主体的自然人的法律能力
自然人作为国际投资法的主体,除应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外,还应具有从事国际投资活动的法律能力。例如,作为投资者,他们应拥有一定的资本和技术,能以自己拥有的资本进行投资经营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二、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
各国主要是以属人法作为确认自然人一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至于外国自然人在内国的特别权利能力,则应依内国的法律及有关的条约决定。
三、外国自然人身份的确定
外国人是指根据东道国的国籍法,没有取得东道国国籍的人。
根据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各国有权决定谁具有其国籍,一国赋予国籍的方式原则上是国内法事项。
解决国籍冲突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平等原则,二是有效国籍原则。
第二节法人
一、作为国际投资法主体的法人的法律能力
法人能否作为国际投资法的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是由有关法律及法人的章程决定的。有的国家法律对从事对外经济合作的法人资格予以限制。
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依法人的属人法确定。但是法人在他国活动时,其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除受其所在国法律支配。
二、法人国籍的确定
确定公司国籍在投资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1)确定该公司可否享受东道国提供的待遇和保护;(2)确定由何国对该公司行使外交保护权;(3)凡属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问题,应依公司的属人法解决。
在国际实践中,确定公司国籍的标准有成立地标准、住所地标准、控制标准等。我国是依成立地标准确定公司国籍的。
三、对外国法人的承认及对其能力的限制
外国法人必须经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以独立的法律人格进行活动。承认外国法人,只具有确认或宣示的性质,而没有创设的性质。
各国对外国法人承认的方式采取一般认可制或特别许可制。我国是采取特别许可制的。
外国法人在内国被承认为法人后,虽具有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但它在内国的特别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还须受内国法支配。
第三节跨国公司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跨国公司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二、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诸实体没有特殊地位,它们与所在国的商业组织具有的地位相同。
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或受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子公司一般是东道国的法人,东道国对其既具有属地管辖权,又具有属人管辖权。
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外国公司和分公司具有总公司的国籍,虽不受东道国的属人管辖,但须服从东道国的属地管辖。
与子公司的概念相对应,凡在子公司中持有全部或多数股权、或通过合同等其他手段控制子公司的公司就是母公司。与分公司的概念相对应,凡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称为总公司。
三、跨国公司产生的法律关系
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关系,如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关系子公司与子公司间的关系等。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母子公司间的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上虽是相互独立的实体,但通过股权、合同或别的手段又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跨国公司实体与其他企业、公司间也会发生各种关系,在法律上,这些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和侵权行为产生。
跨国公司与东道国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类:一是合同关系,一是经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此外,跨国公司与其母国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四、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的产物。无论是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还是其子公司都必须根据本国或东道国的公司法之类的法律设立,作为本国或东道国的营利法人。这就是决定了跨国公司不是政府,不是国际组织,也不是国际法人,只是国内法人。
由于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因而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基于这种管辖就产生了两个重要的后果:其一,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第二,它们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此跨国公司不具有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能力,不是国际法主体。
跨国公司虽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它们是国际私人投资关系积极参加者,是国际投资法的主体。
第四节国家与国际组织
一、国家
国际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法关系,又包括国际法关系,而国家是这两种关系的重要参加者。国家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权利和能力,是由主权派生的。
国家参与国际投资活动时,其地位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国家若作为合同当事人,应与另一方私人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国家作为主权者,有管理领域内外国投资的权利,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
国家管理境内外国投资的权利主要包括:决定投资的优先顺序、投资审查权、管理生产和销售活动的权利、国有化或征用权、外汇管理权、征税权等。
国家豁免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根据主权原则,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平等者间无管辖权,因此,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受他国司法管辖。目前在国家豁免问题上存在着绝对主义和限制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绝对主义是指不问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还是私法行为,都给予豁免:限制主义则仅对外国的公法行为给予豁免,对私法行为则不予豁免。
国家行为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合法性及效力。
二、国际经济组织
许多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根据其设立的国际条约和文件,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在其基本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不受任何国家权利的管辖,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而也是国际投资法的主体。
在国际投资领域,最为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有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考核要求
(一)自然人
领会:1.自然人作为国际投资法主体的资格与能力;2.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3.外国自然人身份的确定。
(二)法人
领会:1.法人作为国际投资主体的资格和能力;2.确定法人国籍的意义与标准;
3.承认外国法人的意义与方式
(三)跨国公司
识记:1.跨国公司的概念;2.跨国公司的特征;3.子公司、分公司的概念
领会:1.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2.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3.跨国公司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特别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关系;4.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四)国家与国际组织
识记:1.国家豁免的概念;2.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概念;3.国家行为原则
领会:1.国家作为国际投资法主体的特殊性;2.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理论的分歧3.国家行为原则与国家豁免原则的关系;4.国际经济组织的主体资格
应用:分析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理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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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