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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安局招警考试全真试题及答案(2)下
来源:优易学  2010-1-18 16:32:5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9.BCD [解析]所谓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由法律、法规一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治安法规所确认和维系的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包括国家工作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生活秩序。
  10.ABCD [解析]外国人管理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工作包括:对外国人在中国的入境、出境、居留、旅行实施管理;,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发现和处理外国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国籍问题;对出入境的中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边境居民进行管理,依法查处出入境人员中的违法犯罪人员。
  11,ABCD [解析]组织领导,是实现党对公安机关领导的组织保证。“其实现途径是:健全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严密组织制度,加强领导管理。抓好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公安队伍的建设,抓好党内组织生活,贯彻民主集中制,保证党员民主权利,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考评的基础上向上级政府推荐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严格党的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2.ABC [解析]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的基本要求是:
  (1)以教为主,寓教于罚。
  (2)教育多数,处罚少数。
  (3)当罚则罚,罚如其分。处罚一定要适当,适用什么形式的处罚,处罚到什么程度;都要有利于教育受罚者,不能感情用事、畸轻畸重。
  13. ABCD [解析]公安机关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首先应当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并保障当事人充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要求行政赔偿等权利。
  14. ABCD [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据此,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且都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第二,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同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三,各个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过错,即对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这里提到的情节,既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文规定的从重、从轻、免罚的情节,也包括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在决定处罚时斟酌运用的情节。所谓分别处罚,就是根据上述情节的轻重,对每个行为人分另作出处罚决定。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则应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15.BD [解析] 1993年4月26日《公安部关于对不满14周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未满14周岁的人犯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收容教养。也就是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处罚”的人既包括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罪,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14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16.ABCD [解析]行政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中具有以下职权:①检查权,即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以及职务活动中的行为实施检查的权力。②调查权,即对监察对象就特定事项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③监察建议权,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就监察事项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力。④处分权,即依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
  监察机关监督警务活动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①经常性的一般检查,即通过对监察对象执法情况、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促使监察对象严格执法,改进工作。②专项检查,即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或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针对监察对象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检查,以纠正监察对象工作中的偏差,揭露和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改进意见,以避免和消除类似问题的发生。③立案调查,即监察机关对在一般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单位或个人检举、控告的,以及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违法违纪案件,经过立案程序开展的调查。
  17.ABCD [解析]法制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2)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有关人员,可以停止执行职务。
  (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需要给予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国家赔偿。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18.ABCD [解析]国家权力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①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制约。②对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经费的预算、决算进行审查,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③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公安工作的不适当的决定或者命令。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公安机关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汇报,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作出决定。⑤通过对公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议案,要求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改正错误的、不适当的行为。⑥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享有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的申诉和意见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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