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察
各地、州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考察。体检合格的人员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录用公务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下载)。因考察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时,可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八)调剂
凡因无人报名、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等程序出现空缺职位,由地、州人事部门和公安部门在本地州职位条件相同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提出调剂方案,报经自治区人事厅批准,经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后递补录用。
(八)公示
自治区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全部合格的人员于2008年5月26日—6月1日在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公示。
(九)录用
对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合格及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等有关手续。试用期一年。
四、监督及其它要求
为保证考录工作的公平、公正,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参与考录工作的考官及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录用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五、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由自治区人事厅和地、州、市人事部门另行通知。
六、本《简章》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
自治区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0991-4696072、4685818
网络报名技术咨询、服务电话:
新疆人事考试中心:0991-4660010、4650800
监督电话:
自治区监察厅:0991--2392772
自治区纪检委驻自治区人事厅纪检监察室:0991—46858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