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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综合辅导:刑事诉讼法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来源:优易学  2011-11-30 12:42:1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解)

  本条是关于本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本法的立法宗旨
  本法的立法宗旨,即制定本法的目的,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律,建立刑事诉讼制度,规范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或结果。本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制定本法。”据此,本法的立法宗旨包含以下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

(一)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法律体系由宪法统辖下的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构成。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刑法和本法是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和对犯罪如何运用刑罚进行惩罚,是实体法。但是,如何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则要通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才能进行。本法正是规定处理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是程序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二者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缺一不可。如果没有作为实体法的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如何运用刑罚,定罪量刑就没有了标准;反之,如果没有作为程序法的本法来规定由谁负责追究犯罪及如何追究犯罪等内容,刑法关于定罪量刑的规定则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本法的直接功能,就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本法和刑法,同是国家与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武器,是国家追究和惩罚犯罪这一活动的形式和内容、方法与任务的统一。

(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本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的目的的具体体现。惩罚犯罪就是通过本法所调整的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地适用刑法,以抑制和惩罚犯罪,实现国家的刑罚权。离开作为程序法的本法,作为实体法的刑法就变成一纸空文。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刑事诉讼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二者共处于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统一体中,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相互依存。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二者不可偏颇,惩罚中要注意保护,保护中不可忘记惩罚。尤其在惩罚犯罪的活动中,不能脱离程序性的权利保障。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本法所规定的权利保障规范,滥用司法权力,往往会造成冤假错案。

(三)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上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盗窃等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对之应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

  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是各个部门法所追求的共同目标,但是,本法所调整的刑事诉讼活动,有别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其他司法活动,本法所凋整的刑事诉讼活动,是通过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我国正常的、稳定的社会秩序,这是本法所特有的和最直接的功能。

二、本法的立法依据
  本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宪法是本法的立法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因此,宪法规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是制定本法的理论基础,宪法关于刑事诉讼的原则规定,是制定本法的基本依据。本法从制定目的、任务、基本原则到诉讼制度程序的所有规定,都是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它保证了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实施。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本法第6条即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本法强制措施一章和侦查一章第五节搜查对司法机关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搜查作了具体规定。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法第14条就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法第116条、第118条对此作了相应规定。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法在立案、审判监督程序中都有相应的具体规定。

  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本法规定的公开审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立法依据。

  宪法第12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本法据此确定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对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作出具体规定。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些规定为本法确立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诉讼地位、独立行使检察权和人民检察院系统的内部分工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134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浯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本法第9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本法第7条相应确立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总之,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和完善的,它的全部内容都体现了宪法的基本精神,是宪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的具体化。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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