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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基本行为规范及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优易学  2010-1-18 10:14:0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1.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2.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不得推诿。
   3.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4)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人犯;
  (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人身、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6)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7)殴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
  (8) 违法实施处罚或收取费用;
  (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0)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12)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4. 人民警察有第3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人民警察不准有下列行为:
  (1)参加舞厅、歌厅、饭馆、发廊、录像放映厅点、按摩浴室的经营或者充当保护人,在其中占有干股、暗股、明股;
  (2)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3)经商办企业,从事第二职业,以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方便条件以及经营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行业;
  (4)利用职权强行推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5)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6)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
 

责任编辑:cy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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