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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州公安06年公开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
来源:优易学  2011-7-25 21:48:4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云南省人事厅《2006年云南省各州(市)、县(区)暨部分省级直属单位公开招考公务员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通〔2006〕22号)、《关于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若干政策的规定》(云人〔2001〕118号)、《关于特殊招考四种少数民族公务员的通知》(红族联发〔2006〕3号)和云南省人事厅、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录人民警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人通[2003]18号)、《关于我省2006年秋季公安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通[2006]13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建设,充实基层警力,按照公务员(人民警察)考录的有关规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于2006年8月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名额
 经批准,红河州公安机关2006年拟公开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367名,女性录用比例不得超过实际录用数的15﹪。
 二、招考对象及招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凡属于红河州户口或红河州生源,国家承认的中专及其以上学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1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特需岗位年龄放宽至30周岁以下,即1976年7月1日以后出生)。
 2、公安高等院校毕业生;
 3、地方院校中公安部门急需专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4、用人单位所需的其他人员。
 5、原具有红河州户口、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
 6、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户口地为云南省内:全日制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特有专业本科(含云南大学公安班、昆明医学院法医班)男性毕业生;云南警官学院公安特有专业中的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刑事侦查、物证检验、交通管理专业的男性大专毕业生;取得学士学位且英语达国家六级以上的全日制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特有专业中的本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女性毕业生;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计算机、汉语言文学、应用电子技术、广播电视新闻学、运动训练专业的男性毕业生;大学本科法律、法学、政法专业的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 25周岁以下(1981年7月1日至1988年7月1日期间出生),特需岗位年龄放宽至30周岁以下(1976年7月1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国GCD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5、基础理论扎实,学习(工作)成绩优良;
 6、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7、符合公布的其它条件;
 8、身体健康,符合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要求。其中:身高,男性不低于1.66米,女性不低于1.58米;裸眼视力,本科生为4.6(0.4)以上,大专生和中专生为4.8(0.6)以上;
 9、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具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盗等不良行为的;
 5、现役军人和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7、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8、2005年以来在招考公务员过程中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
 9、其他有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报考公务员(人民警察)情形的。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06年7月25日至7月28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报名地点:红河州人事局(具体地点:红河州图书馆一楼大厅)。
 三、报名办法
 1、报名时须由报考者本人报名,不得让他人代报。
 2、报考者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户口证(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同意报考的原件证明(教师或师范类的毕业生须出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及所报考职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或证明原件,方可报名(其中,身份证、毕业证、户口证或户口迁移证须交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若遇所学课程已全部合格,其毕业证书还在办理过程中的报考者,由就读学校出具证明也可报名,如笔试成绩进入该职位面试范围,最迟至面试时必须向人事部门出具毕业证书原件,否则取消面试资格。户口及档案等关系由学校或相关部门托管的应届毕业生,报名时须出具托管学校或相关托管部门的证明方可报名。2004年以来毕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属我省生源的,可享有与2006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相同的待遇,即可视其为2006年的应届毕业生(报名时须出示就业登记证原件)。
 3、若本人现用名与身份证或其它证件的名字不符者,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报名时,需向报名工作人员说明,并在考试时使用与所携带的证件相同的名字参与笔试、面试。
 4、根据“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有关要求,对于从2003年开始服务的“全国计划的西部志愿者”,凡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按云青联〔2004〕8号文件规定,可以按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身份报考公务员,同时予以笔试成绩加5分的优惠。这部分人员若要享受加分政策,需在报名时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发放的《志愿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证上需有各县项目办考核合格的证明),并填写《西部志愿者报考公务员登记表》(该表可由考生在省人事厅网站下载)。
 5、所有报名者均须携带本人五分免冠近期同底照片3张(照片背面签名并注明所报考单位、职位的代码)。
 6、报名费按云南省人事厅考试中心云人考〔2006〕9号文件规定执行,每科收取40元报名费。
 四、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由州级公安机关进行初审后,组织部、人事局负责终审,审查合格方可报名,且报考者只能选择报考一个部门中的一个岗位。
 2、每个岗位(计划)的报名人数与计划录用数的比例不得低于3:1方可开考(特殊岗位经批准的除外)。
 3、全日制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特有专业(含云南大学公安班、昆明医学院法医班)的岗位为公安类岗位,只限于全日制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特有专业(含云南大学公安班、昆明医学院法医班)的毕业生(即公安类毕业生)报考,且不受3:1开考比例限制(2005年以前毕业的人员报考公安类岗位时,必须出示其学籍档案,经用人主管单位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报考公安类岗位)。
 4、公安类毕业生报考非公安类岗位受3:1开考比例限制。
 5、根据红族联发〔2006〕3号文《关于特殊招考四种少数民族公务员的通知》精神,全州招考苗族、瑶族、拉祜族、布依族四种民族及莽人的职位开考比例为2:1。
 6、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取消招考,报考该岗位的人员可进行调整,改报符合岗位招考条件的其他岗位。
 五、笔试内容及考试时间和地点
 1、笔试考《申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和《公安基础知识》三门科目。《申论》满分100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满分200分,《公安基础知识》100分,总计400分。
 2、考试采取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3、考试时间为2006年8月26日、27日。
 考试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考试的具体时间安排:
 8月26日上午 9:00——1l:00《申论》
 下午14:00——16:00《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
 8月27日上午 9:00——10:30《公安基础知识》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公安基础知识》全部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申论》全部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准考证、身份证,蓝、黑色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铅笔刀,不准使用涂改液。其他物品严禁带入考场,违者按作弊论处。
 六、领取准考证时间及地点
 领取准考证时间为2006年8月17日至18日,报考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缴款发票到州人事局领取准考证。笔试时,报考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两证齐全才准进入考常现用名与所持证件姓名不符的,须携带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合格分数线的划定和面试工作
 1、笔试成绩出来后,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事局根据笔试成绩划定最低分数控制线,作为进入面试的最低笔试分数线,本次考试的笔试成绩只作为取得面试资格的条件,笔试成绩不带入面试,考录实行分步淘汰制。
 2、面试时,考生须提供人事部门发出的《面试通知书》、本人毕业证、身份证原件,“三证”不全者取消面试资格。本人现用名与身份证或其他证件的名字不符者,面试时需向工作人员交“三证”及公安机关证明复印件。
 3、面试工作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若干政策的规定》、《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云南省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的规定,指定取得省人事厅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考官,主考官必须由具有三级面试考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面试考场须设立监督席,邀请纪委、监察和人大的同志对面试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3、面试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依岗位从面试合格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计划录用数1:1的比例进入体检、考核(政审)程序,若出现不合格人员时,从该岗位面试成绩合格,但未能进入体检、考核(政审)程序的人员中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入体检、考核(政审)程序,合格者报批录用手续。
 八、面试人员和调剂对象的确定
 1、笔试成绩达到或超过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人员依岗位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计划录用数2:1的比例确定为参加面试的人员;笔试成绩达到或超过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人员不足2:1时,实际达到或超过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人员确定为参加面试的人员。
 2、上述面试人员中,面试成绩合格,但未能进入体检、考核(政审)程序的人员,本人自愿并服从分配,经用人单位同意,可由招考主管机关确定为调剂对象。
 3、招考名额空缺时,按实际差额在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分数控制线但未被确定为面试人员的人员中,本人自愿并服从分配,经用人单位同意,可由招考主管机关由高分到低分顺序推荐进入面试,面试合格者确定为调剂对象。
 九、调剂原则
 招考名额出现空缺时进行调剂。按招考名额空缺数在调剂对象中以面试成绩为依据,由高分到低分顺序推荐进入体检、考核(政审)程序,直至补足招考名额。
 十、考核(政审)
 1、根据人民警察政审要求,按招考名额数进行等额考核(政审),并进行学历认证。
 2、学历认证按《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院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认证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教办〔2006〕24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体检
 考核(政审)合格者,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进行体检。
 十二、公示
 公示分阶段在网络、媒体或招考单位进行,每阶段公示期为10天。公示内容如下:
 1、笔试成绩、加分志愿者人员名单;
 2、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调剂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3、面试成绩、调剂对象名单;
 5、考核(政审)、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名单。
 十三、其它事项
 1、本简章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2、在整个考录期间,凡考试录用主管机关以公告、电话、通知等形式通知考生进行笔试、面试、体检及其他事宜时,不按时按要求报到者均视为自动放弃考录资格,责任自负。经录用后,不服从分配或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
 3、为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报考者发现工作人员有违反公务员考录规定和程序的,可向当地纪委、监察部门投诉。
 4、在整个招考过程中,考生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遵守有关规定,一经发现和查实有弄虚作假、隐瞒舞弊等行为,取消考录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考试中凡出现舞弊行为的考生一律取消考试资格,并将其记录在案,三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5、报考者可到各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咨询,也可登陆红河州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信息,网址:http://www.hh.gov.cn
 6、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红河州2006年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岗位(计划)设置信息表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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