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4
来源:优易学  2010-1-8 18:31:5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根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1. 征用耕地、菜地或园林地,按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
2. 征用地(市)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草地,每亩补偿6000~8000元,其他土地每亩补偿3000~5000元;征用城镇郊区的草地,每亩补偿2000~4000元,其他土地每亩补偿500~1000元;征用其他地区的草地,每亩补偿1000~2000元,其他土地不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有青苗的按当季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被征耕地的青苗损失,无青苗的按当季实际投入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房屋、桥梁、水利设施等建筑物按折旧价格补偿。零星果树,树龄一至五年的,每棵补偿30~50元;树龄5年以上的挂果树,每棵补偿100~300元。其他树木,树龄一至五年的每棵补偿5~10元;五年以上的,每棵补偿20~30元。树木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伐用。
(四)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倍补偿。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一点五亩的地方,安置补助费可以超过三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十倍。
(五)耕地、菜地、林地开发基金:拉萨市城关区及各地行署所在地,耕地每亩缴纳一万元至一万两千元,菜地每亩缴纳一万五千至两万元,林地每亩缴纳五千至八千元。其他地区,耕地每亩缴纳五千至八千元,菜地每亩缴纳八千至一万两千元,林地每亩缴纳三千至五千元。
(六)土地管理费:按征地费的总额(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耕地、菜地、林地开发基金五项费用之和)的百分之一至四缴纳。
十一、河道采砂管理费
根据自治区水利局、财政局、物价局联合颁发的我区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规定,非营业性采砂每立方米收取1元管理费,营业性采砂每立方米收取管理费1.5元。
凡是藏政发(1996)第47号《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规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免收该费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