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1
来源:优易学  2010-1-8 18:30:2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西藏自治区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以藏交路字(1997)第423号文发布了《西藏自治区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处、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请各有关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告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便进一步作修订。该补充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人工费
(一)在区内承担公路工程施工任务的区内施工企业,人工单位按(96)部颁编制办法执行,人工单价由基本工资、地区生活补贴、工资性津贴组成。
1. 生产工人基本工资:按(96)部颁编制办法规定268元/月计算。
2. 地区生活补贴:
1. 边远地区生活补贴:按工程所在地的补贴标准计算,根据计经劳字(1994)396号文规定各区标准为:一类区63.91%,二类区71.82%,三类区80.86%,四类区87.65%。
2. 特区津贴(西藏特殊津贴):根据文件规定,此津贴仅限于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按企业的有关政策执行。
3. 工资津贴:住房补贴11.50元/人月。
(二)地(市)、县施工企业及限额工程项目人工费按区内施工企业人工费标准进行适当折减。
(三)以工代账工程项目,人工费按工程据地的民工工资标准计算。
(四)当一个项目跨越两个以上不同人工单价地区时,采用加权平均计算人工单价。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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