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选择题(2)答案1
来源:优易学  2010-1-6 14:54:0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第21题试题答案:B 知识点: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 ☆☆考点12:竣工验收制度; 《开发经营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1.城市规划和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2.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3.单项工程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4.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5.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第22题试题答案:D 知识点: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 ☆☆考点10: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承担质量责任的原因;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地产项目建设和销售的主体,是整个活动的组织者。尽管在建设环节许多工作都由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出现质量责任可能是由于勘察设计、施工或者材料供应商的责任,但开发商是组织者,其他所有参与部门都是开发商选择的,都和开发商发生合同关系,出现问题也理应由开发商与责任单位协调。 此外,消费者是从开发商手里购房,就如同在商店购物,出现问题应由商店对消费者承担质量责任一样,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责任,也应由开发企业承担对购房者的责任。

第23题试题答案:A 知识点: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考点1:房地产交易包括的形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3种形式。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考点3:房地产交易中的基本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3项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即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考点4: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转让管理规定》中也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交易双方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时,并不是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更改成交价格,只是通知交易双方应当按什么价格缴纳有关税费。只要交易双方按照不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缴纳了税费,无论其合同价格为多少,都不影响办理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的有关手续。 这样规定,一方面比原来的价格审批制度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另一方面也能有效地防止交易双方瞒报成交价格,保证国家的税费不至于流失。通过对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的管理,既能使房地产价格不至于出现不正常的大起大落,又能防止交易双方为偷漏税费对交易价格作不实的申报。

第24题试题答案:B 知识点: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考点33:抵押合同; 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为了保证债权债务的履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房地产抵押是一种标的物很大的担保行为,法律规定房地产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抵押物须保险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将抵押权人作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 抵押权人需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出借或者改变抵押物用途的,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25题试题答案:C 知识点: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考点31:房地产抵押的一般规定;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物。以一宗房地产分割抵押的,首次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房地产已抵押的,再次抵押前,抵押人应将抵押事实明示拟接受抵押者。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企、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与义务由拥有抵押物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包括房屋)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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