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1)
来源:优易学  2005-8-19 0:09:1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方主张 

  D.乙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 

  「参考答案」BC 

  「考查知识点」撤销权的成立和行使。 

  「解题思路和依据」(1)甲公司减少了自己的责任财产(债权也是甲责任财产的一部分),有害于乙公司的债权。因此,乙公司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可以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与代位权一样,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来行使,不能通过仲裁机关来行使。(2)第2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C项正确。(3)《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D项是错误的。 

  「应注意的问题」(1)就本题来看,乙方可以在行使撤销权之后,再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直接向自己清偿。但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必须先撤销甲方放弃债权的行为。因此,排除了A项。(2)应注意题干中的“一直无力清偿”。如果没有这个条件,不能成立撤销权。 

  ★★8.(99.卷三。多。45)债权人以对自己造成损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的下列哪些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B.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C.债务人无偿将财产赠与他人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 

  「参考答案」BC 

  「考查知识点」保全撤销权。 

  「解题思路和依据」(1)《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应当选B、C项。(2)A项有可能成立代位权,与撤销权无关,应当排除。(3)在不合理的买卖中,撤销权的行使要求买受人有过错。D项中的买受人“不知该情形”,因此应当排除。 

  「应注意的问题」不合理低价的买卖也是交易,因此,要强调买受人的过错。 

  (六)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3.(00.卷三。单。18)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 

  A.由B公司承担债务 

  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 

  C.由A公司承担债务 

  D.由A、B、C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债务的法定承受。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据此,D项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1)债务人分立后对清偿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2)分立,不一定是法人的分立,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的分立。 

  ★★4.(99.卷三。单。2)H公司欠银行贷款200万元。现该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离出去,另成立J公司,对于公司分立后这笔债务的清偿责任问题,存在以下意见,其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应当由H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由J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应当由H公司和J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由H公司和J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债务的法定承受。 

  「解题思路和依据」(1)A、B项都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当排除。(2)H、J公司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应当排除D项。(3)根据《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选择C项。 

  「应注意的问题」债务法定承受的规则,充分考虑了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 

  ★★5.(97.卷三。单。3)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另有50万元的货款未予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1997年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4月,乙、丙签订一项协议,约定原由甲公司对丁公司的50万元债权由丙享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诉丁要求归还50万元货款。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 

  A.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丁应向丙偿还50万元货款 

  B.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C.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D.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丁有权选择向乙或丙履行义务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债权债务的法定承受。 

  「解题思路和依据」(1)《公司法》的185条第3款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这里的协议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全体股东由乙公司承受全部债务的决议对债权人无效,但由乙承受全部债权的决议和公告有效,因为它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乙与丙原有连带债权,双方约定由丙向丁主张债权,不违反法律,自当有效。(2)丙对丁享有的债权,双方约定由丙享有,属于债权的转让。按照当时的法律,债权的转让须经债务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91条)。因此,排除A、C项,肯定B项。(3)D项自相矛盾,因此排除。(4)按排除法,只剩下B项。 

  「应注意的问题」此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结果有所不同。(1)由乙公司承担全部债务的决议无效。(2)由乙公司承受债权的决议及公告有效。(3)乙与丙之间的协议属于债权的转让,是有效的,因此可以选择A项。金钱债权的转让不须债务人的同意,通知债务人即可,丙公司的起诉就起到了通知的作用。 

  (七)权利与义务的终止 

  ★★1.(98.卷三。单。1)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及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出现了下述哪种情况,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 

  A.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B.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不能适当履行 

  C.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D.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合同,其标的部分毁损、灭失 

  「参考答案」此题出自《合同法》颁布之前,按照《合同法》此题没有正确答案。 

  「考查知识点」法定解除权的条件。 

  「解题思路和依据」无。 

  「应注意的问题」按照现行《合同法》第94条衡量,没有正确答案。 

  ★★2.(99.卷三。单。1)甲厂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万元。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8万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 000元。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债的消灭原理,下列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哪项是正确的?(    ) 

  A.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2.8万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5万元 

  B.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厂2.5万元,再请求甲厂付款2.8万元 

  C.甲厂付给乙公司3 000元,双方了结债务 

  D.甲厂应付给乙公司1.4万元,待乙公司退款之后,再付给1.4元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抵销。 

  「解题思路和依据」抵销是以自己的债权充抵自己的债务。法定抵销权是形成权,抵销权人向对方主张抵销权,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因此选择C项。 

  「应注意的问题」抵销是两个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债权、债务的抵销。一项合同,或者一个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存在抵销的问题。 

  ★3.(99.卷三。单。11)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沙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沙某将标的物提存以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谁承担?(    ) 

  A.应由胡某承担                  B.应由沙某承担 

  C.应由沙某与胡某共同承担        D.应由提存机关承担 

  「参考答案」按照出题者的本意,答案是A项。但本题的答案不具有惟一性,也可能是D项。 

  「考查知识点」提存。 

  「解题思路和依据」把A项作为答案,其理由是《合同法》第103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应注意的问题」由债权人承担风险,是相对于债务人来说的,即提存后,风险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分配给债权人。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存在着一个保管法律关系。如果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灭失是由提存机关保管不善造成的,自然由提存机关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产生的损失都由债权人承担,那是对法律的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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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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