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历年试题精解(4)
来源:优易学  2005-8-19 0:07:2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该部分近5年内无考题。 

  第二节  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该部分近5年内无考题。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99.卷二。单。13)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的判断,哪一个是不正确的?(    ) 

  A.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B.人民法院对汽车进行财产保全,可以扣押机动车行驶证,也可以查封汽车 

  C.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认为该案件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D.人民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权判决前,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按票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举证责任的倒置、财产保全措施、上诉案件的裁判、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典型的综合考查民事诉讼法多个内容的试题。依据《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3项关于“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选项A是正确的,不符合题意。依据《若干意见》第101条关于“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的规定,选项B是正确的,不符合题意。依据《若干意见》第186条关于“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的规定,选项C是正确的,不符合题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关于“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第239条关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规定,选项D符合题意。 

  第二十一章  破产程序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制度 

  该部分近5年内无考题。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案件受理 

  ★★1.(02.卷三。单。26)下列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 

  A.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并一律不准上诉 

  C.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D.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破产程序的适用与破产申请。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类试题的解答方法就是运用法律规定对各选项进行分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关于“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的规定,选项A是正确的,不符合题意。依据《若干意见》第252条关于“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的规定,选项B符合题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2款关于“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选项C是正确的,不符合题意。依据《若干意见》第242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规定,选项D是正确的,不符合题意。 

  ★★2.(02.卷三。多。77)不能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有哪些?(    ) 

  A.甲国营企业与乙国营企业共同投资成立的联合企业 

  B.个体工商户 

  C.中外合资企业 

  D.农村承包经营户 

  「参考答案」ABD 

  「考查知识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考查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的试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2款关于“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第240条关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选项A、B、D符合题意。 

  「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与企业破产法的适用的区别,其区别关键点在于企业法人或联营各方的性质。 

  第二十二章  民事裁判 

  第一节  民事裁判的概念 

  该部分近5年内无考题。 

  第二节  判  决 

  ★★(97.卷二。多。67)1996年7月,茂林县人民法院对盛唐公司诉济银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济银公司败诉。在判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的第二天,茂林县人民法院立即就发现了原判决有错误,盛唐公司与济银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实际上是一份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茂林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立即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B.等待当事人是否上诉,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的,由茂林县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C.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茂林县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人民法院 

  D.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茂林县人民法院即将案卷材料报送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不作任何意见表示 

  「参考答案」BC 

  「考查知识点」民事判决(对判决错误的处理)。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直接考查对一审判决作出后存在错误予以纠正的程序问题的试题。依据《若干意见》第163条关于“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规定,选项B和选项C是正确的。如果考生不熟悉该司法解释,可以运用对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理解进行推断,选项A违背已作出判决应具有的形式上确定效力的原理,也就是说,已作出判决非经法定程序是不得撤销的,故其不正确。而选项D中的一审法院似乎存在不负责任的嫌疑,也不合理,而本题为多选题,则选项B和选项C必然为正确。通过这类试题,考生应培养一种运用法律一般原理对各选项进行分析判断的能力。 

  第三节  民事裁定 

  ★(97.卷二。单。17)B市D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143 254.25元人民币,但在判决书中误将该数写成143 524.25元人民币。现判决书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在此情况下,B市D区人民法院应如何纠正这一失误?(    ) 

  A.重新制作一份判决书,再次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并收回原判决书 

  B.制作一份裁定书,说明原判决书中的失误 

  C.以决定书的形式纠正原判决书的失误 

  D.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判决书中的失误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裁定的适用范围(对判决书中笔误的纠正)。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考查法律文书适用的试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7项关于“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的规定,选项B是正确的。如果考生不熟悉这一法律规定,也可以根据法律文书适用的一般规律,即判决书用以解决实体事项,裁定书用以解决程序事项,而决定书用以解决诉讼中的特殊事项的规律进行判断,因本案涉及判决书对数字的误写,很显然是一个程序事项,由此也可以得出正确答案为选项B. 

  第四节  民事决定 

  该部分近5年内无考题。 

  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1.(00.卷二。单。18)1999年5月12日,底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底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定于2000年5月12日返还。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届时可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签订后,王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至2000年5月12日,底某却没有还款。王某以底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可以由哪一个法院执行? (    ) 

  A.公证处所在地人民法院      B.底某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D.底某住所地或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执行管辖。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直接考查赋予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试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若干规定》)第10条第1款关于“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选项B是正确的。 

  「应注意的问题」该知识点在1999年试卷三第4题任意选择题中涉及。 

  ★★2.(02.卷三。多。66)张中阳因房屋出租与王辉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辉1个月内迁出张中阳的房屋。1个月后王辉拒不腾房,张中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中阳欲与王辉和解,将房子卖给王辉,他就有关事宜询问了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的下列解答,哪些是正确的?(    ) 

  A.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要和解就必须先撤回执行申请 

  B.双方当事人应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C.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D.如果王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张中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参考答案」CD 

  「考查知识点」执行和解。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考查执行和解的相关程序问题的试题,这类试题通常题干内容没有多少信息,因此,解答这类试题的方法通常是直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各选项进行分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关于“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的规定,选项C和选项D是正确的。 

  「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调解与和解的区别,执行程序中不得调解。该知识点在1999年试卷三第4题任意选择题与1998年试卷四第4题案例分析中涉及。 

  第二节  执行开始 

  ★★1.(00.卷二。单。20)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为多长时间? (    ) 

  A.3个月    B.1个月&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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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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