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历年试题精解(3)
来源:优易学  2005-8-19 0:05:5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十四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该部分近5年内无考题。 

  第二节  普通程序的各个阶段 

  ★★★1.(02.卷三。单。2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 

  A.1999年3月,张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林秀虹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同年6月,林秀虹向法院起诉离婚 

  B.王昆与邓洁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王昆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C.邹某12岁时与邻居陆某(时年13岁)玩耍,被陆某不慎刺伤左眼,导致失明。当时由于两家关系甚好,邹家未提出赔偿要求。15年后,陆某成了远近闻名的企业家,邹某却因身有残疾生活窘迫,邹某以陆某伤害其眼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D.赵永顺以其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3个月后赵永顺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法院对起诉的处理。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综合考查若干法律规定的试题,正确解答该题只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各选项分别进行分析。依据《若干意见》第150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被告起诉的不受6个月内新情况、新理由的限制,故选项A为应当受理;依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故选项B为应受理;依据《若干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选项C为应受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故选项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应注意的问题」注意胜诉权与起诉权的区别,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因此,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起诉,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4.(99.卷二。多。54)家住A区的王丹诉家住B区的李仁明违约一案,合同履行地在B区,A区人民法院未予受理,下列A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提出不受理的理由,哪些是不正确的?(    ) 

  A.王丹的起诉请求不符合民法的规定 

  B.王丹的起诉请求证据不足 

  C.王丹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D.A区人民法院和B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B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方便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法院对起诉的处理。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综合考查法院对起诉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试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起诉条件之一“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故选项A和B均不正确;依据前面试题所涉及的《若干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故选项C是不正确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选项D也是不正确的。 

  「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起诉的事实、理由与胜诉证据是不同的。 

  ★★5.(99.卷二。多。55)某甲诉某乙离婚一案,诉讼过程中某甲申请撤诉,法院于1990年2月2日裁定准许。根据下列假设的情况,法院对哪些起诉应当受理?(    ) 

  A.某甲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未提出新情况、新理由 

  B.某甲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未提出新情况、新理由 

  C.某乙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未提出新情况、新理由 

  D.某乙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未提出新情况、新理由 

  「参考答案」BCD 「考查知识点」法院对起诉的处理。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所考查的知识点虽然也涉及对离婚案件的再次起诉问题,但与前面试题略有不同的是,该题涉及撤诉后对离婚案件的再次起诉问题,根据《若干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因此,对选项B、C、D所涉及的情况,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 

  ★★1.(00.卷二。多。55)下列选项中,哪些情况在民事诉讼中应视为撤诉?(    ) 

  A.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B.原告人申请缓交诉讼费,法院未批准,原告仍不交的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D.上诉人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综合考查若干条法律规定的试题。其解题依据为《若干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若干意见》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若干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2.(98.卷二。多。58)韩某向B市H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潘某离婚。法院受理此案后,传唤韩某与潘某按时到法院开庭。开庭当天,韩某觉得出庭诉讼有失自己的身份,便委托律师钱某出庭。潘某因正住院治病,也委托律师赵某代为出庭,并让赵某带上了一份自己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和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证明。法院指派审判员王春霞审理该案。开庭时,法庭核查出庭人员时,发现韩某、潘某均只委托了律师出庭,因此裁定本案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韩某就此裁定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上述情形,请指出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要求?(    ) 

  A.韩某不出庭的行为 

  B.潘某不出庭的行为 

  C.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行为 

  D.韩某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行为 

  「参考答案」AD 

  「考查知识点」撤诉的相关问题。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综合考查撤诉相关问题的试题,且试题题干较长,对于这类试题,不宜直接、详细通读试题全部,而应当快速浏览并找出与选项相关的信息,即可将试题浓缩为“韩某起诉与潘某离婚,原告韩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仅委托律师出庭;被告因病未出庭,委托律师并提交书面意见;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韩某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关于“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的规定,得出选项A是违法的,而选项B是合法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得出选项C是合法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允许上诉的裁定不包括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因此得出选项D是违法的。 

  「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婚姻诉讼不同于其他一般民事案件。 

  第四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02.卷三。单。25)张文有一块名表,某日,张文的好友李进看到了这块表,表示愿意出价3万元购买,张文立即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李进分3次将钱在2个月内付清。2个月后,李进只付了1万元,张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进承担违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李进的父母来到法院称李进有间歇性精神病,签合同时正好处于发病状态,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李进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李进父母的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    ) 

  A.应让李进的父母代理李进正在进行的诉讼 

  B.应对李进作法医鉴定,如果李进被确定有间歇性精神病,法院应当判决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宣布合同无效 

  C.应中止诉讼,由李进的父母另行提起确认李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 

  D.李进的父母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主张不应采纳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诉讼中止。 

  「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是一道将通常程序与特别程序混合测试的试题,有一定难度,正确解答本题需要注意两个关键信息点:(1)张文起诉要求李进承担违约责任;(2)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李进的父母申请法院宣告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若干意见》第193条关于“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的规定,选项C是正确的。 

  「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本试题中的李进尚未被确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要区分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 

  第十五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00.卷二。单。17)张三和李四是邻居。1998年5月,张三到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还其借款6 000元。法  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二发现案情复杂,不是简单的借款纠纷,而是因合伙购买机器引发的纠纷,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并进行书证笔迹鉴定。此种情况下,案件应如何处理?(    ) 

  A.报请院长批准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 

  B.终结简易程序,告知当事人提起普通程序之诉 

  C.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另行计算 

  D.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 

  「解题思路和依据」从浏览四个选项即可得知该题是一道考查简易程序适用过程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关系的试题,根据《若干意见》第170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的规定,可以看出选项D是正确的。如果考生不熟悉这一司法解释,根据一般常识也可以作出推断,选项A与简易程序的简捷特征相违背,选项B会造成当事人的讼累,而选项C与选项D相对而言,选项D更为合理。 

  「应注意的问题」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化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卷三。多。64)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 

  A.甲欠乙借款2万元,现甲不知去向,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B.丙与丁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决定将该案改为简易程序审理 

  C.法院对戊与己离婚作出一审判决,己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错误,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己的上诉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某案件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决定对该案的再审仍适用简易程序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简易程序的适用(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解题思路和依据」依据《若干意见》第169条关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选项A是错误的;依据《若干意见》第171条关于“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规定,选项B是错误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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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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