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管理:国际工程管理永恒的主题——执行苏丹麦洛维大坝项目有感
来源:优易学(YouYiXue.com) 2011-8-22 19:26:1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与国内工程有很多的不同,在人才需求、资源组织、施工方法和程序等方面都有很多的差别。这些差别给项目管理增加了很多困难,但所有差别中,最大的还是对合同管理的认识和观念上的差别。
  国际工程合同管理包含了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环境污染控制、安全控制以及传统意义的费用管理等各个履约要素的管理,可以说国际项目的管理就是对合同的管理。
  主动与国际惯例接轨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本身就是法律文件,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是合同各方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履行的法律责任。然而中国人普遍缺乏法制意识和自律精神,由此形成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是顺利履行国际工程合同的最大障碍。
  违章开车闯了红灯,去缴纳罚款,接受教育拿回执照,本是应当自觉遵守的法律程序。但是在大多数人看来,这只是没有门路的人才会履行的法律责任。而作为一个警察,一个执法人员,收缴违章朋友的执照,本是公正执法的起码职责,但真这样做的人,肯定会被大家视为不懂人情世故的“傻冒”,帮朋友拿回执照似乎更符合情理,符合中国人的做人原则。类似情况比比皆是、屡见不鲜。超越法律、擅用特权,蔑视法律、讲求情面,已经成为我们的思维习惯。这是导致我们在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处处受阻、很难适应国际惯例的主要原因。
  在苏丹麦洛维大坝项目运作初期,合同规定所有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完成所有的技术准备并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后,才允许开始按计划组织实施。很多时候,具备这种条件比干活本身更难。而我们认为,临建工程属于自用自建,土石方开挖、爆破这些工作轻车熟路,没有必要按这些规定办事。结果刚一动手就被叫停。但我们并没有停工,在继续组织施工的同时,还对工程师“晓之以理”。工程师不为所动,反而来函告之:合同并未规定这些项目可以不按规定程序开工,不按合同规定程序组织施工,恰恰证明你们并不是有经验的承包商,由此导致工期延误,完全属于你们的责任,继续施工不但不予计量而且会要求你们恢复原状。见“晓之以理"不行,我们便动之以情,举办宴会联络感情,结果可想而知。一切又从零开始。
  几次类似的碰撞,使我们明白了一个道理:国际工程的管理过程就是程序控制、依法管理的过程。要想尽快适应国际工程的管理模式,没有捷径可走,没有特权可用。
  缺乏自律精神是影响我们搞好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另一主要障碍。
  严格自律、诚信经营是通行的国际惯例。对工程现场施工环节的控制方式,与工厂生产产品的控制方式是完全相同的,达不到标准就不会让其出厂。而我们的员工甚至各级管理人员则是,工程师在场时严格控制,工程师一转身则各行其是、只图方便,还往往偷工不减料。由于国外的工程师特别认真,任何违反合同规定和施工规范的行为,都难以逃脱其精金火眼,结果总是返工重做,欲速则不达。正如业主代表与我方联营体领导闲谈时所说:“雇用欧洲公司价格高,但我们可以放心地去打高尔夫。而雇用中国公司价格便宜,但我们不敢睡觉,得时刻盯着”。
  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层层落实责任,将压力向下传递,加强监管力度和执行力,让各级充分发挥作用。二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机制,达不到目标利益受损。对个人利益的掌控程度,要达到使被管理者产生“敬畏”的水平,要坚定不移地兑现到位。只有切实改变传统的思维习惯,加强自律精神,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诚信意识,才能不断增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适应能力,从而迅速提升企业声誉,创出国际品牌,最终实现与国际惯例的无缝接轨。
  正确认识合同各方责、权、利的关系
  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业主的责任仅限于筹措资金和与当地政府协调。按时支付工程款项,及时提供施工场地,保证承包商生命财产安全是其应尽的义务。而以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价格得到合格的产品,则是其应有的权利。
  业主将合同履约要素的控制权力委托给工程师,工程师的工作状况由其另外聘用的顾问团来监督和评价。只要工程师认真履行职责,产品的费用肯定受控,质量肯定能符合要求。
  业主还依据合同中对承包商所规定的巨额违约处罚条款,保证其合同目标得以实现。麦洛维工程最终的里程碑目标,若不能按照合同条件所允许的期限完成,每延误一天的罚款将达到5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50万元)。业主最为关心的是,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费用,得到最好的产品。但在工期与承包商的其它履约责任发生冲突时,由于有违约处罚条款的保障,对于工期的压力,除非有政治原因的影响,国外业主绝对不可能象国内业主那样与承包商共同分担,并尽其全力帮助承包商去实现工期目标。
  工程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代表业主对工程费用、工期、质量、安全、环保等各个履约要素进行管理和控制。工程师的市场声誉在于用最少的代价、以最好的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监督承包商将产品提交业主。受雇于业主的基本地位以及在业主顾问团的监督下,注定了工程师不可能与承包商串通一气损害业主的利益,而只会在合同所能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尽力维护业主的利益。另外,受制于职业道德和合同争议仲裁机制的约束,工程师也不会超越合同规定来剥夺承包商的权力,损害其利益。
   承包商最根本的目标是在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合格产品的前提下,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前,肯定对工程项目的所有条件进行了充分了解,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向业主承诺遵守所有的合同规定,履行所有的合同义务,确保按期实现合同所要求的各项履约目标。也只有这样,业主才可能与之签定承包合同。因此,除非合同条件发生变化,否则承包商根本无权提出超越合同规定的额外要求,更无权提出诸如条件艰苦、工期紧张、费用不足等抱怨。只有想尽办法、全力以赴去兑现承诺。但若施工条件确实发生了超越合同规定的或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预料的变化,则应当理直气壮地提出相应的工期或费用要求。若业主、工程师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不能公正的给予落实,则承包商有权力利用合同仲裁机制和司法仲裁机制,通过法律手段来保证自己的权力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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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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