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7》
某争议合同实际直接费为400000元,在争议合同执行期间,承包商同时完成的其它合同的直接费为1600000元,这个阶段总部管理费总额为200000元。则单位直接费分摊到的管理费=200000/(400000+1600000)=0.1元/元争议合同可分摊到的管理费=0.1×400000=40000元;这种分摊方法也有它的局限: 1.它适用于承包商在此期间承担的各工程项目的主要费用比例变化不大的情况,否则明显不合理,而且误差会很大。如材料费、设备费所占比重比较大的工程,分配的管理费比较多,则不反映实际情况。 2.如果工程受到干扰而延期,且合同期较长,在延期过程中又无其它工程可以替代,则该工程实际直接费较小,按这种分摊方式分摊到的管理费也较小,使承包商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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