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实务测试题及答案一
来源:优易学  2011-12-26 12:36:1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其中( )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A.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
B.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C.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D.企业法律顾问评议制度
【答案】C
【解析】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结构可以看出,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设立,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设立,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权力机构,与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顾问之间,形成了组织上固定的联结,因此企业总法律顾问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2.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丙公司造成损失,其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甲与乙两人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双方如就父亲的遗产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并将自动履行其裁决。后双方在父亲的遗产继承问题上发生争议,则双方解决争议的可行法律途径是()。
A.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B.只能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C.既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
D.只能申请双方或一方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答案】A
【解析】《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仲裁事项是遗产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该仲裁协议无效。本题是由于继承而产生的纠纷,其不能通过仲裁而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A建材公司与B仓储公司签订一份仓储1200立方米木材的合同,由于B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严,夜间巡逻人员抽烟不慎引起火灾,导致A公司仓储的木材全部被烧毁,双方为解决该木材被烧问题发生争议,可以采取的方法是()。
A.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B.只能订立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C.如果订立仲裁协议,应当申请仲裁
D.即使订立仲裁协议,也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C
【解析】《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以受理。《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5. A公司与B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A公司向某甲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则该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以有()。
A.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B.三名仲裁员皆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C.三名仲裁员皆由当事人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D.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答案】ACD
【解析】《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6.甲县的电热毯厂生产了一批电热毯,与乙县的昌盛贸易公司在丙县签订了一份买卖该批电热毯的合同。丁县居民张三在出差到乙县时从昌盛贸易公司购买了一条该批次的电热毯,后在使用过程中电热毯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火灾,烧毁了张三的房屋。张三欲以侵权损害为由诉请赔偿。下列法院对该纠纷没有管辖权的是()。
A.甲县法院
B.乙县法院
C.丙县法院
D.丁县法院
【答案】C
【解析】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题中,甲县是产品的制造地,乙县是产品的销售地,丁县是侵权行为地,此三个县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7.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父亲的诉讼地位是()。
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及其父亲的人身侵害不是同一个诉讼标的,虽然侵权主体都是一样的,但是被害人是不同的,实际上客体是两个行为,因此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只能是普通的共同诉讼。

8.甲对乙提起的返还借款的诉讼,就乙向甲借款事实的证明,根据民事诉讼理论,下列各项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
A.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的复印件
B.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
C.甲的朋友丙向法院提供的曾听甲说乙要向甲借钱的证词
D.甲的同事丁向法院提供的曾见到甲交给过乙钱的证词
【答案】A
【解析】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A项的“借据的复印件”,虽然其证明力比原件的证明力小一些,但是其能单独、直接证明借款事实,属于直接证据。B项的“银行卡转款凭条”、C项的“曾经听说的证人证言”、D项的“曾见到甲交给过乙钱的证词”都不足以证明乙向甲借钱的事实,不是直接证据,而属于间接证据。

9. A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甲及乙、丙、丁、戊等共五位董事出席,董事会中其余4名成员未出席。董事会表决之前,丁因意见与众人不合,中途退席,但董事会经与会董事一致通过,最后仍作出决议。下列各项正确的是()。
A. 该决议有效,因其已由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B. 该决议无效,因丁退席使董事的同意票不足全体董事表决票的二分之一
C. 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股东会的最终意见
D. 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监事会的审查意见
【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出席会议的董事有5位,符合举行董事会会议关于出席人数的规定,可以举行董事会会议;但是丁中途退席,导致董事会的决议实际上只有4名董事通过,不足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该决议无效。

10.甲与乙系父子关系,甲起诉乙请求给付赡养费。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对甲和乙都进行了传票传唤。但法院开庭审理时,乙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
A.应延期审理
B.应中止诉讼
C.可以拘传乙到庭
D.可以缺席判决
【答案】A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本题中,法院应该延期审理,继续对乙进行传票传唤,如果两次传唤之后,乙仍然不到庭,则可以拘传乙。

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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