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
来源:优易学  2011-3-27 23:24:4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并由社会主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细胞(单选),一国的法,就是该国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规范和法的关系,是细胞与整体的关系。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
  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它通常是指一个法律规范由哪些要素构成,以及这些要素之间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等问题。法律规范的结构可以从不同层次上认识,即分为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结构和形式结构。
  (一)完整的法律规范——逻辑性规范的内在结构
  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形式和内容)的规范,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制裁”。(多选)——重点
  (1)假定
  假定又称行为条件。(单选)是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的部分,它把规范的作用与一定事实状态联系起来,指出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何种条件时,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便生效。
  它首先包括行为主体的条件,比如行为人是自然人还是组织,应具有何种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是普通身份还是特定身份,等等。其次包括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在什么情况下法律规范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等。
  (2)处理
  又称行为模式(单选)。是指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包括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它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此指导和衡量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可为模式,即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和有权如何行为”的模式;应为模式,即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勿为模式,即在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一般说来,可为模式是授权性规定,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往往是义务性规定。
  (3)制裁,又称法律后果(单选)。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的行为违反法律要求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或引起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但是法律后果还包括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时所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结果,它表明了法律规范对人们某种特定行为的态度。所以,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两种: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当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采取行动而在法律上得到的肯定性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违法后果,又称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获得的否定性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制裁、撤销、拒绝认可,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法律规范的三个要素是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都必须具备上述三个要素。三要素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必然因果联系,这种联系可以表述为“如果……则……否则……”,即如果发生了规范的“假定”部分规定的事实状态,则主体之间就会产生“处理”部分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侵犯了权利主体的权利时,“制裁”部分的规定就会发生作用,通过国家强制力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保护主体权利,恢复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三个要素之间在逻辑上这种内在因果性联系是法律能够切实有效的发挥特殊社会整合作用的重要保证,也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行为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正因为如此,可以将这种完整体现法律调整内在因果联系特点的规范称为逻辑性规范。
  (二)法律规范的形式结构——命令性规范的结构
  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或规范性文件,其三个要素既可以同时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或规范性文件中,也可以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条文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但是这三个要素是任何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必须具备的。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单选)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部门法规范,如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等。
  2.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单选)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享有某种积极行为的权利的法律规范。根据这类规范,主体既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
  (2)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积极行为的法律规范。根据这类规范,主体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3)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不许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根据这类规范,主体必须禁止为某种行为。——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对于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主体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去做或不做,而不能选择放弃履行义务或为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既具有职权的性质,又具有职责的性质,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而在本质上更接近于义务。(单选)
  3.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单选)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有绝对确定的规范和相对确定的规范之分。绝对确定的规范是指具体地和全面地规定主体的行为方式,适用法律的机关没有自由裁量余地的法律规范。(单选)如《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规定就属于绝对确定的规范。
  相对确定的规范是指没有详细地、具体地规定主体的行为条件和法律制裁的内容,而是给予适用法的机关以一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范。
  相对确定的规范依照适用法的机关自由裁量的限度,又可以分为:
  (1)情况性规范,即规定完全由适用法的机关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的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一规定就属于情况性规范。
  (2)必择其一的规范,即规定应当选择法律列举的若干种方案中的一种方案进行适用的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应当在上述三类量刑中选择一种进行处罚。
  (3)任选的规范,即法律列举了若干种方案,甚至在基本方案以外还有可供选择的方案,规定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方案进行适用的法律规范。例如,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法律 教育^网原创*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在上述各类各种法律制裁中,任选一种或几种进行处罚。
  准用性规范也属于确定性规范,(单选)但是它不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而是规定须参照其他规范的条款进行适用的法律规范,它所参照的其他条款必须是已有的现行(单选)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避免条文上的重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这一规定就属于准用性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主要是指委任性规范,(单选)它是不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而是规定应由某一国家机关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范。(单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3条规定:“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监督、指导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规定就属于委任性规范。
  确定性与非确定规范的区别在于适用的规范是否已经存在。准用性规范与委任性规范的区别就在于此。
  4.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规定和限度的范围、程度的不同,(单选)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强行性规范是指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人们只能无条件地遵守,不能随意加以更改的法律规范。否则,其法律行为属于无效。一般说,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大都属于强行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是指规定的内容具有任意性质,允许人们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确定行为方式或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一般说,授权性规范大都属于任意性规范。
  但是,任意性规范并不等于就是授权性规范。(单选)——也有规定义务的。比如,可以选择履行义务的方式。
  从实践看,赋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的授权性规范,同时也就规定了其职责和义务,因此带有强行性,不属于任意性规范。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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