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税号包括下列状态的鱼(整条、去头、成块、绞碎或切成鱼片):
一、干的;
二、盐腌或盐渍的;
三、熏制的。
用以腌制成盐渍鱼的盐可以加有亚硝酸钠或硝酸钠。腌咸鱼时可用少量糖,它不影响其归入本税号。
经过两种或两种以上本税号所列方法制作的鱼,以及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粉〔不论是否脱脂(例如,用溶剂提取法脱脂)或经过热处理〕、鱼丸,均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包括简单干制但未去皮的鲨鱼翅以及干制前浸入热水,去皮或撕丝的不完整鲨鱼翅。
熏鱼在熏制前或熏制中(热熏)有时进行热处理,使鱼肉部分或全部煮熟,如果未经其他任何使其失去熏鱼特征的加工,其归类不受影响,仍归入本税号。
干制、盐腌、盐渍或熏制的食用鱼皮、鱼肝及鱼卵也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所列方法制作的主要鱼类有沙丁鱼、鳀鱼、沙脑鱼、西鲱鱼、金枪鱼、鲭鱼、鲑鱼、鲱鱼、鳕鱼、黑线鳕鱼及庸鲽鱼。
本税号不包括:
(一)烹煮过的鱼(上述熏鱼除外)、用其他方法制作(例如,油泡、醋腌或调味汁腌泡)的鱼,以及鲟鱼子酱和鲟鱼子酱代用品(税号16.04)。
(二)鱼汤(税号21.04)。
(三)不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的粗粉、细粉及团粒(税号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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