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备考精品讲义(70)
来源:优易学  2011-12-22 13:45:0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考纲要求熟悉和掌握的内容:
  掌握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
  一、海关行政许可概述
  (一)含义
  海关行政许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与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意义
  1、 将有力的推进海关依法行政工作,有利于建设现代海关制度,提高通关效率。
  2、 便于海关管理相对人办理与海关行政许可有关的事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1、 合法原则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 便民原则
  二、海关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
  1、海关系统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1) 报关企业的注册;
  (2) 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
  (3)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4) 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5)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6)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7)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8) 进出口货物免验审批;
  (9)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10) 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2、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1)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的资格审批;
  (2)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3)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
  (4)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
  (5)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的核准;
  (6)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审批;
  (7)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8)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9)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
  (10)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管理
  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海关法制部门。
  1、海关总署法制部门
  主要承办下列事项:
  (1)对海关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查、登记、评估;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收集、汇总、处理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立法建议;
  (3)受理、核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申诉、举报、意见建议,解答咨询;
  (4)承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海关总署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指导各级海关有关海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事宜;
  (5)对各级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指导、协调各级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工作等。
  2、各直属海关法制部门
  (1)根据法律、法规、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承办收集、汇总、上报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立法建议、本关区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等事宜;
  (2)受理、核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申诉、举报、意见建议,解答咨询;
  (3)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隶属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
  (4)承办或指导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本关区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应诉事宜;
  (5)对本关区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本关区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听证事宜等。
  (三)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机关
  1、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
  2、海关内设机构和海关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许可;
  3、海关可以根据规定委托其他海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委托海关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受托方不得再转委托;
  4、需要海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海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以海关名义统一受理,统一决定。
  (四)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的范围
  1、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海关应当举行听证。
  2、 对直接关系公共资源配置、提供公共服务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海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可以举行听证;
  3、 海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予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海关应当举行听证。
  (五)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
  1、海关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到海关办公场所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与决定
  (3)变更与延续
  ①变更:被许可人可以在该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内,以书面的形式向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变更申请。
  ②延续: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内,被许可人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
  向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
  2、海关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1)听证的准备
  ①听证的通知:海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有关事项通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人或者听证参加人。
  ②确定听证主持人。
  (2)举行听证
  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宣布听证事由等
  ②宣布听证秩序
  ③审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和依据、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④审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龙华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可以继续在进行陈述。
  ⑤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六)海关行政许可的期限
  在海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可以延长10日,并应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下级海关应当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并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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