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备考精品讲义(69)
来源:优易学  2011-12-22 13:44:4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考纲要求熟悉和掌握的内容: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人、申请的文件及证据、申请的受理、备案的时效、变更和撤销)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申请(申请文件与证据、申请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扣留申请(海关通知、扣留申请、申请的担保或总担保)
  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扣留、调查、放行、没收)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
  (一)含义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智力成果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二)范围

 

世界贸易组织

我国

来源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保护范围

版权与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中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同时规定,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

  (三)作用
  1、 通过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来履行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应尽的义务。
  2、 通过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来规范进出口秩序。
  二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参考08教材P530《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内容)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
  1、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的申请人
  申请人应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文件及证据
  (1)申请书及其内容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②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③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④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⑤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2)随附文件、证据
  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海关受理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海关总署不予受理:
  (1)、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2)、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3)、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时效
  (1)备案有效期: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
  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2)续展备案有效期: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5、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变更和撤销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变更与注销
  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撤销
  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已备案或尚未备案)即将进出口(被动保护),或者接到海关就实际监管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而发出的书面通知的(主动保护), 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
  1、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申请(被动保护)
  申请------提供证据------提供担保
  (1)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文件
  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①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② 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③ 侵权嫌疑货物收发货人的名称;
  ④ 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⑤ 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⑥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包括海关备案号。
  (2)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证据
  除申请书外还应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所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①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②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品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3)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担保
  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2、 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扣留申请(主动保护)
  海关通知-----回复通知-----申请------提供证据------提供担保
  (1)海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回复及其扣留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回复
  ①、认为该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申请。(办法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的扣留申请相同)
  ②、认为该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的,向海关书面说明情况。(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货物)
  (3)、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
  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①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②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③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4)请求扣留货物的总担保
  ①总担保适用范围
  总担保只限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因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多次向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权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申请的情事。
  ②总担保的申请及随附材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申请书”及合法银行出具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总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总担保保函”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处置费的清单。
  ③总担保的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④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及担保事项发生期间
  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是指作为担保人的银行承担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间,即总担保保函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担保事项发生期间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申请时无需另行提供担保的期间,即自海关总署核准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将放行货物。
  (三)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
  1、扣留有侵权嫌疑的货物(被动保护)
  (前提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提供担保)
  (1)海关制发通知和扣留凭单给收发货人
  (2)权利人或收发货人查看货物
  (3)收发货人的担保
  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应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可以在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申请和货物等值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货物知识产权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退还收发货人担保金来源考试大网。
  2、海关对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主动保护)
  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货物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
  3、放行被扣留货物有下列情形海关可以放行货物:
  (1)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被动保护)
  (2)海关依职权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
  (3)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发行的,但海关在调查期间认定侵犯有关专利权的除外;
  (4)海关认为收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4、没收被扣留的侵权货物
  (1)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予以没收,并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侵权货物没收后的处理
  ①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②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将没收的侵权货物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③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
  ④ 没收货物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四)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 海关依法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费用。未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
  2、 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的,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
  3、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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