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71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一、本类(章)商品范围
本类(章)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钻石、其他宝石和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和包贵金属;全部或部分用天然或养殖珍珠、钻石或其他宝石、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物品;仿首饰和硬币。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以贱金属或非金属为底料镀以贵金属的制品(一般按底料归类);所含贵金属仅作为小配件(例如交织字母、圈、套环)的物品;装有宝石或半宝石工作部件的器具及用本章材料构成的在其他类章具体列名的商品(例如钟表用宝石轴承应归入子目9114.2000)等。
应该注意切勿将本章所述的包贵金属与通过电解等方法镀上贵金属的贱金属相混淆。此外首饰与仿首饰包括的货品范围不完全一样。超过一百年的珍珠、宝石、半宝石应归人第7l章,制品应归入第97章。
二、归类原则
(一)硬币的归类
任何金属(包括贵金属)制成的硬币(法定货币及非法定货币)归人品目71.18;具有钱币学意义的收藏品及珍藏品归入第97章。
(二)仅适用于回收贵金属用的材料的归类
仅适用于回收贵金属用的材料,诸如含有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照相硬片、软片、纸、纸板、纺织材料的废碎料、任何材料的废碎料;机械加工贵金属或包贵金属时产生的废料;不能再作原用途使用的餐具、金银器等含贵金属的破旧器具;不能再作原用途使用的贵金属化合物;冶炼、电解、化学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贵金属及其贵金属化合物残渣;含有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灰等应归人品目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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