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商品编码指导 第十五类
来源:优易学  2011-11-26 12:22:4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
  一、本类商品范围
  本类包括化学纯的贱金属及合金;从矿脉中分离出来的天然金属以及铜锍、镍锍和钴锍:未锻轧的贱金属及这些金属的条、杆、丝或板等半制成品及许多贱金属制品。可按材料属性将本类货品分为三组:
  第一组(钢铁及其制品)、第二组有色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是按贱金属的自然属性列目的,包括未锻轧的贱金属原料等初级形状产品及这些贱金属原料制成的条、杆等半制成品和某些贱金属制品。第三组其他贱金属制品是按货品本身的功能及用途等特性列目的,不受贱金属类别的影响。第三组仅包括具体列名的货品,凡在第82~83章列名的贱金属制品,不论由哪类贱金属构成均应归入本组的列名品目而不应归入第72~81章各章其他品目。
  易误归入本类的货品主要有:含于矿脉中的天然贱金属(第26章);贱金属汞齐(品目28.53);金属线织成的机织物(品目58.09);硬币(品目71.18);已装配的铁道或电车道轨道(品目86.08);金属丝刷(品目96.03)等。
  二、贱金属废旧料的归类原则
  (1)能作为原物使用的金属制品按原商品归类;
  (2)在金属生产或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及废屑应归入以废碎料列名的品目;
  (3)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并需经冶炼才可重新使用的废旧金属制品也应归入以废碎料列名的品目;
  (4)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但不需冶炼就能适用原用途或其他用途(例如经修补、改造即可使用;把损坏零件更换后即可使用)的废旧金属制品,应按相应用途货品归类。
  第72章钢 铁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包括黑色金属,即:生铁、镜铁、铁合金及其他冶炼钢铁的金属原料;锭及其他初级形状产品、半制成品以及用它们直接生产出来的平板轧材;条、杆、丝;角材、型材及异型材等。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焊接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铁道及电车道铺轨用材料及管材等。
  应该注意任何规格的非矩形(包括正方形)的平板轧材均按宽度超过600毫米的平板轧材归类。
  二、归类原则
  (一)品目72.02项下的子目所列铁合金的归类
  对于只有一种元素超出规定的最低百分比的铁合金,应作为二元合金归入相应的子目。
  以此类推,如果有两种或三种合金元素超出了最低百分比的,则可分别作为三元或四元铁合金。在运用本规定时,对于未列名的“其他元素”,按重量计单项含量必须超过10%。
  (二)截面为非凹型实心钢材的归类
  归入本章的截面为非凹型的实心钢材包括:“平板轧材”、“不规则盘绕的热轧条、杆(俗称盘条)”、“其他条、杆”和丝。在进行钢材归类时,首先依据钢材的组分判断所给钢材的材质,以决定应归人的分章。再根据所给钢材的外形尺寸(厚度及宽度)、报验状况(盘卷还是平直)、加工方式(冷或热)依据章注1(10)~(14)判断属于那种钢材。最后再根据所给出的其他条件(例如未经其他加工或镀锌等)确定该类钢材应归人的品目及子目。
  特别要注意对于“其他条、杆”来说,加工方式(冷或热轧)不同,所属的品目往往也不同。还需要指出的是,在行业上我国没有“其他条、杆”这个钢材名称,代之的是型钢。
  例:截面为矩形的不锈钢钢材,除轧制外未经进一步加工,钢材宽度60mm,厚度8mm,冷成型笔直状态报验
  说明:先判断是否是平板轧材。本题货品厚8mm,大于4.75mm,据第72章章注1(10)的规定,宽度必须大于150ram才属于平板轧材,本题货品宽60mm,所以显然不符合平板轧材的尺寸规定;又因笔直状态的形状使其只可能是其他条、杆,应按不锈钢其他条、杆归类,归人品目72.22,再按冷成型未经进一步加工进而归入子目7222.2000。
  第73章钢铁制品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管、空心异型材等形状不同于第72章或由第72章的钢材进一步加工而得的钢材;部分钢铁通用零件及一些钢铁特征明显的制品(未在第82章或第83章具体列名又未归入本协调制度其他章的钢铁及铸铁制品)。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已装配的轨道(品目86.08);专用机器零件;钟表发条(品目91.14);刀、匙、叉、勺(品目82.1 1~82.15)等。
  应该注意掌握本章中通用零件所在的品目及所包括的商品范围。
  二、主要钢铁制容器的归类
  (1)手提箱等应归人品目42.02:
  (2)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用的钢铁容器应归人品目73.11:
  (3)其他供商业运输、包装货物及固定安装在工厂等地盛装物料用的钢铁囤、柜、罐、桶、听、盒及类似容器,容积超过300升的归人品目73.09;不超过300升的应归人
  (4)家庭或厨房用的饼干桶、茶叶罐等家用钢铁容器应归人品目73-23;
  (5)供个人用的香烟盒、粉盒、首饰盒等当以实用为主要用途时一般应归入品目73.26;当以装饰为主要用途时应归人品目83.06;
  (6)专业用的标本箱、工具箱(品目42.02的货品除外)一般应归入品目73.26;
  (7)经专门设计及装备,可供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用的集装箱应归人品目86.09。
  第74章铜及其制品
  本章品目数量少但包括的货品范围与第72~73章完全相同。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刀、匙、叉、勺(品目82.11~82.15)、具装饰性的首饰盒(品目83.06)、切成的亮晶片(品目83.08)、带有龙头等的管子附件(品目84.81)、绝缘电线及电缆(品目85.44)、钟表发条(品目91.14)等。
  应注意掌握本章中通用零件所在的品目,并注意区分本章“条、杆”、“型材和异型材”、“丝”、“板、片、带、箔”、“管”与第72~73章在形状等方面的不同。
  第75章镍及其制品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包括镍和镍合金及其某些制品。货品范围及应注意点基本与第74章相同。
  二、电镀阳极与电解精炼用的铸造阳极及其归类
  电镀镍阳极是纯度极高的电镀用镍制品,例如板形电镀阳极应装有供在电解槽内悬挂用的吊钩或制备装钩位置(例如车螺纹、穿孔或攻丝)。电解精炼用的铸造阳极常常被铸成带有两只吊耳的厚板。注意区别电镀阳极与铸造阳极的不同,前者应按镍制品归人品目75.08,后者应按未锻轧镍归人品目75.02。
  注意电镀阳极与电解精炼用的铸造阳极的区别及归类原则,也适用于其他金属,包括贵金属。
  第76章铝及其制品
  本章包括铝和铝合金及其某些制品。货品范围及应注意点基本与第74章相同。
  第78章铅及其制品
  本章包括铅和铅合金及其某些制品。货品范围及应注意点与第74章基本相同。
  第79章锌及其制品
  本章包括锌和锌合金及其某些制品。货品范围及应注意点与第74章基本相同。
  第80章锡及其制品
  本章包括锡和锡合金及其某些制品。货品范围及应注意点与第74章基本相同。
  第81章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本章包括钨、钼、钽、镁、钴、铋、镉、钛、锆、锑、锰、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钶)、铼及铊共21种贱金属和它们的合金及其某些制品、金属陶瓷及其制品。将前11种分别单列品目即钨、钼、钽、镁、钻、铋、镉、钛、锆、锑、锰依次分布于品目81.01~81.11;将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钶)、铼及铊共同列于品目81.12;最后将金属陶瓷及其制品列于品目81.13。未列入本章或第十五类其他各章的贱金属应归人第28章。归人本章的大多数金属一般作为合金或碳化物使用为多,而较少直接使用纯金属。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金属碳化物,如碳化钨。(1)未混合的粉末应归人品目28.49;(2)未烧结的粉末与镍金属的混合物应归人品目38.24;(3)已烧结但未装配的工具用板、杆、刀头及类似品应归入品目82.09。
  还应该注意金属陶瓷及其制品的归类。
  第82章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手工工具(机动锯用的锯条等列名不包括的货品除外);由品目82.02~82.05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工具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货品;供手工工具、机床或手提式动力工具用的可互换工具;机器或机械器具用的刀及刀片以及工具用的板、杆、刀头及类似品;利口器(供专业用、个人用或家庭用)、某些家用机械器具、餐匙、餐叉及类似的餐具和厨房用具。这些制品不按所用金属材料归入第72~81章。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气体焊接装置(品目84.68)、构成机床附件或零件的台钳;第84章具体列名的可独立操作的手工器具和手提式工具;含有金属材料但带有橡胶、皮革、毡呢等制的工作部件的工具(按构成材料归类);作为医疗、牙科、外科或兽医用的器械或器具的工具、剪刀或其他利口器(品目90.18);明显具有玩具、运动特征的工具(第95章)。
  应该注意掌握本章工作部件及其他零件允许使用的材料,此外电动剃须刀及电动毛发推剪的刀头、刀片应按货品零件归人品目85.10。
  二、归类原则
  (一)本章成套货品的归类规定
  (1)由品目82.05中不同种类的货品构成的成套货品应归入子目8205.9000:
  (2)由品目82.02~82.05中两个或多个品目所列工具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货品应归人品目82.06;
  (3)由品目82.11中不同种类的刀构成的成套货品应归入子目8211.1000;
  (4)由品目82.11的一把或多把刀具与至少数量相同的品目82.15所述餐匙等厨房或餐桌用具构成的成套货品及由品目82.15中不同种类的货品构成的成套货品应归入品目82.15。
  (二)手工工具及器具的归类
  (1)单独使用的手工工具(不论是否装有齿轮、曲柄、活塞、螺旋装置或杠杆等简单机构)应归入第82章。例如工人用手自由操作的无支架胸压式手摇钻,尽管装有简单的齿轮机构,仍应归人品目82.05。
  (2)除在本章品目中已有具体列名的物品,例如轻便锻炉、带支架的砂轮(子目8205.8000)等以外,对于准备装于工作台、墙壁等上的器具或由于重量、规格或使用所需力度等原因而装于底板、底座、支架等上以便放置于地板、工作台等上面的器具,一般应归入第84章。例如手工操作的配有支座或底板的闸刀式剪切机应归人品目84.62。
  (3)第82章具体列名的货品归入该章相应品目,例如某些机械器具(咖啡磨、榨汁机、绞肉机等)应归人品目82.10;台钳、带支架砂轮及轻便锻炉应归人品目82.05等。
  (4)第84章具体列名的可独立操作的手工器具,应归入该章相应品目,例如液体或粉末的喷雾器具(品目84.24)、风动工具(品目84.67)、非手枪式办公室用钉书机(品目84.72)。
  (5)不带支架的研磨工具一般应归入品目68.04。
  第83章贱金属杂项制品
  本章包括不能归入前10个章的所有贱金属制品,特别是第十五类类注2列名的归人本章的贱金属通用零件。本章与第82章相同,可以由任何种类的贱金属构成。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主要内容尚未填写的标志牌(按主要材料归类)、具有乐器性质的钟琴及锣(品目92.06或92.07)、具有家具特征的落地式家具(第94章)等。

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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