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本章是本目录中最大的一章,除第十六类注释1及第84章注释1另有规定外,本章包括能量转换,能量变化及利用机械能(还包括其他能量)作功的机器、设备、装置及器具。主要分为两大类:通用机器和专用机器。但电能与机械能转换的机器不归入本章(应归入85章)。
本章大体可分为七个组,具体如下:
(一)税(品)目号8401:核反应堆;未辐照燃料元件(释热元件)和同位素分离机器及装置。
(二)税(品)目号8402 至 8424 :该部分的机器、装置主要根据其功能列名,具有较大的通用性,不论其用于哪种工业。具体可细分为:
1.税(品).目号8402 至8405 :主要为锅炉及其辅助装置;
2.税(品)目号8406至8412:动力机器,包括各种类型的发动机;
3.税(品)目号8413至8414:液体输送设备、气体压缩、抽真空设备及风扇、风机等;
4.税(品)目号8415至8419:能量转换机器;
5.税(品)目号8420至8424:其他按功能列名的机器。
(三)税(品)目号8425至8478:这组税(品)目号是按机器所适用的行业排列,在同一税(品)目号中的机器尽管功能不同,·但却属于同一行业。这些机器是某一工业部门或某一行业的专用机器:
1.税(品)目号8425至8431:起重、装卸机械、土木工程机械及采矿、钻探机械及其零件;
2.税(品)目号8432至8438:农业及园艺机械、饮食制品加工机械;
3.税(品)目号8439至8443:纸及纸制品加工机械,印刷机械;
4.税(品)目号8444至8453:纺织、针织机械、皮革加工机械;
5.税(品)目号8454至8455:金属冶炼及铸造机械;
6.税(品)目号8456 至8466 :金属及硬质材料加工机械及零件;
7.税(品)目号8467:手提式风动或液压工具及本身装有电动或非电动动力装置的手提式工具;
8.税(品)目号8468:利用气体或其他方式进行操纵的锡焊、铜焊或其他焊接机器及装置;
9.税(品)目号8469至8473 :办公室、商店、学校、机关等用办公机械、自动数据处理机及零件;
10.税(品)目号8474至8475:矿山机械及泥、土、砂、石的加工机械,灯泡、灯管及类似品的封装机器,玻璃或玻璃制品的制造或热加工机器;
11.税(品)目号8476:商业机器,本税(品)目机器的主要功能及用途必须为投币式自动售货;
12.税(品)目号8477至8478 :本章其他税(品)目未列名的橡胶或塑料及其产品的加工机械及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
(四)税(品)目号8479:本章其他税(品)目号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机器,包括不能归入本章中本税(品)目号以前任何税(品)目号的机器。
(五)税(品)目号8480:金属铸造用的型箱及阳模及模制某些材料用的手工模具或机器模具(锭模除外)。
(六)税(品)目号8481至8484:某些可作为机器零件使用或可用作其他章货品零件的通用物品。
(七)税(品)目号8485:其他税(品)目号未列名的非电气零件。
第85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育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本章所涉及的商品主要是各种电气机器、设备、装置器具及一些相关的机电产品。例如:发电机、电动机、电动器具、通信设备、电视机、录像机、收录机、电阻器、电容器、集成电路、电线、电缆、绝缘器件等。
除电气货品外,本章还包括永久磁铁及准备制永久磁铁但还未磁化的物品和永久磁铁工件夹具。本章的货品即使是陶瓷或玻璃制的,也仍归入本章,但制电子管、电灯泡等用的玻璃外壳应归入税(品)目号7011。另外,本章只包括某几种类型的电热装置,例如,电炉、空间加热器、家用电热器具等,而其他电加热装置则应归入其他有关章(主要是归入第84章),例如,空气调节器[归入税(品)目号8415];家禽孵卵器及育雏器[归入税(品)目号8436]
本章分为下述七个部分:
(一)产生、变换或存储电能的机器、装置。主要包括:发电机、发电机组和电动机[税(品)目号8501至8503];变压器、稳压电源、整流器、电感器[税(品)目号8504];原电池及蓄电池[税(品)目号8506、8507]
(二)电动机械装置。主要包括:吸尘器、食品研磨机及搅拌器等家用电动器具[税(品)目号8509],电动剃须刀及电推剪[税(品)目号8510]
(三)依靠电气特性或电效应进行工作的机器、装置。例如:电磁铁[税(品)目号8505]发动机的电点火及电动启动装置,车辆的电气照明或信号装置,工业或实验室用的电炉及电烘箱、电焊机器、热水器、吹风机、电熨斗、微波炉及其他电热器具[税(品)目号8511至8516];有线通讯设备[税(品)目号8517],传声器、扬声器、扩音机[税(品)目号8518];无线通讯设备、雷达及无线电导航设备、摄像机、收音机、电视机[税(品)目号8525至8530」;电铃、防盗或防火报警装置及其他电气音响或视觉信号装置「税(品)目8531]:以及本章其他税(品)目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电气设备及装置[税(品)目8543]
(四)电唱机、激光唱机、录音机及其他声音的录制重放设备及装置、录像机及放像机,以及这些设备及装置的零件、附件[税(品)目号8519至8522]
(五)唱片、磁带及类似的其他记录声音、图像或其他信息的媒体[税(品)目号8523至8524],但不包括第37章的照相或电影用的感光胶片;
(六)通常不单独使用的电气货品,这些货品在电气设备中作为有特定用途的元器件、集成电路,如电容器、电阻器、开关、继电器等,以及电气设备用的碳电极、碳刷、碳棒[税(品)目号8532至8542、8545]
(七)由于其导电性能或绝缘性能而用于电气设备、装置的物品及材料,例如,绝缘电线,电缆[税(品)目号8544]绝缘子,绝缘配件及内衬绝缘材料的贱金属制线路导管[税(品)目号8546、8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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