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五十)
来源:优易学  2011-10-14 13:58:2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十七)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第86章至第89章)
  本类由第86章至89章组成。包括各种铁道、电车道用车辆及气垫火车(第86章),其他陆上车辆,包括气垫车辆(第87章),航空、航天器(第88章),船舶、气垫船及浮动结构体(第89章)以及与运输设备相关的一些具体列名商品。如:集装箱,某些铁道或电车轨道固定装置和机械信号设备,降落伞、航空器发射装置等。
  关于多用途运输工具的归类,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名称

归类

既能在道路上又能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

第八十七章

水陆两用的机动车辆

第八十七章

可兼作地面车辆的航空器

第八十八章

在导轨上运行的气垫火车

第八十六章

水陆两用的气垫运输工具

第八十七章

水上航行但只能在海滩或浮码头上登陆或在冰上行驶的气垫运输工具

第八十九章

  第86章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
  本章包括:
  (一)税(品)目号8601至8603 :铁道及电车道用的各种机动车辆;
  (二)税(品)目号8604:铁道及电车道的维修或服务车辆(不论是否机动);
  (三)税(品)目号8605至8606 :各种铁道及电车道牵引车辆;
  (四)税(品)目号8607:上述车辆的零件;
  (五)税(品)目号8608: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配件及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安全或交通信号设备;
  (六)税(品)目号8609:各种集装箱。
  本章还包括车辆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其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与相应的完整或已制成车辆一并归类。所谓“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是指:
  (一)未装有动力装置、测量仪器、安全装置或维修设备的机车或铁道、电车道用的机动车辆:
  (二)未安装座位的客车;
  (三)已装有悬架及车轮的货车底架。
  但是,未装在车架上的铁道或电车道用机动客车、货车、敞车、煤水车的车身,应作为以上车辆的零件归入相应的税(品)目号8607。
  本章所称的铁道、电车道不仅指普通的钢铁轨道,还应包括磁悬浮轨道、混凝土轨
  道等类似轨道系统。
  本章不包括:
  (一)木制或混凝土制的轨枕和导轨[(税(品)目号4406或6810铁道及电车道铺轨用钢铁材料[税(品)目号7302];
  (二)税(品)目号8530的电气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
  第87章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本章包括除铁道及电车道以外的各种陆路行驶车辆,本章商品的税(品)目分布大致如下:
  (一)税(品)目号8701至8705:主要包括用于牵引、公路运输(客、货)、矿山或建筑工地及一些具有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二)税(品)目号8706至8708 :上述车辆的零部件及总成,其中包括底盘、驾驶室及其他零部件和总成;
  (三)税(品)目号8709至8716:其他用途的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及其零件,主要包括短距离运货车、坦克、摩托车、自行车、残疾人用车、婴儿车、挂车等。
  本章还包括兼可在陆路及某些水域(沼泽地带等)行驶的机动车辆。但可作为陆路车辆用的飞机,仍应作为飞机归入税(品)目号8802。
  对于本章所列车辆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其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即应按相应的完整或制成车辆归类。例如:
  (一)尚未装有车轮、轮胎及电池的机动车辆;
  (二)尚未装有发动机或内部配件的机动车辆:
  (三)尚未装有座垫及轮胎的自行车。
  税(品)目号8708,包括税(品)目号8701-8705所列车辆的零件及部件,但它们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上述车辆的;二是必须是未列入第十七类注释规定不包括的商品范围。
  对于专供示范而无其他用途的剖面车辆样品、儿童乘骑的带轮玩具及儿童脚踏车、雪撬及类似冬季运动设备、游乐场娱乐设备用车辆等,不包括在本章范围内。
  本章商品归类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有关客车、货车和特种车辆的归类
  用于载人的机动车辆分为两种:10座及以上的客车(包括驾驶座)和10座以下的客车,前者主要按发动机类型(压燃式活塞内燃机、其他内燃机)和座位数等因素归入税(品)目号8702下的有关子目;后者主要按用途、发动机类型、气缸容量等因素归入税(品)目号8703下的有关子目。
  主要用于载运货物的车辆按发动机类型和车辆总重量归入税(品)目号8704下的有关子目。
  发动机的排气量是指发动机运转时汽缸所排出气体的体积。
  车辆的总重量=车辆的自重+最大设计载荷十加满油的油箱重量+驾驶员的重量
  不以载人、载货为主要目的的特种车辆归入税(品)目号8705。而对于以载人、载货为主要目的的特殊用途的车辆仍不能按特种车辆归类,要归入相应税(品)目号8702~8704。以载人为主要目的的特殊用途车辆有囚车、警车、灵车、赛车、雪地行走专用车及装备较简单的救护车等,这些要归入税(品)目号8702~8703;以载货为主要特殊用途车辆有冷藏货车、液罐车、自动装卸货车(装有绞车、提升机等装置,但主要用于运输)等,这些要归入税(品)目号8704。
  (二)机动车底盘的归类,分别如下:

名称

归类

发动机+底盘

税(品)目号8706

发动机+底盘+驾驶室

按完整车归入税(品)目号8702~8704

只有底盘

税(品)目号8708

  第88章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
  本章包括气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飞机、直升机;航天器(包括卫星)及其运载工具;某些相关装置,如降落伞、航空器的发射装置、甲板停机装置及地面飞行训练器。
  本章不包括各种航空、航天器的模型。
  第89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本章包括船、艇及其他各种船舶和浮动结构体,例如:潜水箱、浮码头、浮筒等。本章也包括专供在水上行驶的气垫运输工具。
  此外,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及用各种材料制成的船体也包括在本章内。所谓未制成品或不完整品是指未装配动力装置、导航仪器,起重或搬运机器及内部设施等的船舶。
  与第十七类其他各章所列运输设备的规定不同,本章不包括单独进出口的所有船舶或浮生物结构体的零件(船体除外)及部件,即使它们可明显确定为船舶或浮动结构体的零部件,也不归入本章。应归入其他章的适当税(品)目号。

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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