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器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84章至第85章) 第十六类可划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由第84章组成,包括各种机器及机械器具,它主要由下列三种货品组成:
(一)能量转换机器及其零件。例如,热能变成蒸汽能的锅炉,水能转变成机械能的水轮机,核能转变成热能进而转化为机械能的核反应堆,燃料能转变为机械能的各种汽油、柴油发动机等;
(二)利用能量变化作功的机器及其零件。例如,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如烘炒设备、消毒设备等;
(三)利用能量(包括机械能、非机械能)作功的机器及其零件。例如,金属切削加工机床、激光加工机床等。
但有些机器例外,例如税(品)目8471的电子计算机不归入85章而列在84章,其原因在于电子计算机是由机械式的手摇计算机发展而来,目录仍保留传统的分类方法。
第二部分由第85章组成,主要包括电气设备等。它主要由下列三种货品组成:
(一)利用电能作功的机器、设备及其零件。例如,机械能变成电能的发电机,电能转为热能的电熨斗、电热快速热水器等;
(二)利用电信号产生、变换的机器、设备及其零件。例如,电视广播发送设备、脉冲编码调制设备等;
(三)利用不同形式电信号进行工作的机器、设备及其零件。例如,微波炉、电磁炉等。
本类类注2(零件归类规定)、类注3(组合机器)、类注4(功能机组)为本类最重要的注释规定。
类注2所明确的机械、电气设备零部件的归类原则可概括为三条:
(一)有具体列名的零件归入相应的列名税(品)目号;
(二)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种设备的零件应归入该设备整机税(品)目号下相应的零件子目号;
(三)其他零件应归入税(品)目号8485或8548。例如:
1.冰箱用压缩机应根据类注2(1),归入列名税(品)目号8414;
2.冰箱用壳体应根据类注2(2),作为冰箱专用零件归入税(品)目号8418。
类注3所明确的组合机器与多功能机器的归类原则为:
(一)组合机器与多功能机器应按机器的主要功能归类,当不能确定机器主要功能,且其他条文没有特别规定时,应运用归类总规则三(三)“从后归类”的原则进行归类。
如冷热水饮用机,该商品同时具有加热和制冷的功能,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三)归入税(品)目号8516。
(二)运用“组合机器”概念进行归类时,机器必须符合“整体”的定义:
1.对各种不同的机器组合而成的组合机器必须是一台机器装在另一台机器的内部或上面,或者两者装在同一个底座、支架之上或同一个机壳之内:
2.对组合机器中的各种机器必须是永久性连在一起使用,或装在同一个底座、支架上或机壳里,而且这个底座不包括地板、墙壁和天花板。
如IP可视电话,该商品由摄像头、5英寸TFT液晶显示屏和电话机组成,用户只需接入ADSL、光缆等高速永久接入的IP网络,按下对方1P地址便可通过可视电话进行通话。该商品符合组合机器的定义,应按其主要功能归入子目号8517.5033。
类注4所明确的功能机组的定义及归类原则为:
所谓“功能机组”,是指由几个具有不同功能的机器(包括机组部件)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新的功能机器,这些机器或部件不论是分开或是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如果组合后明显只为一种第84章或第85章某个税(品)目号所列功能工作时,在归类时可将各机器视为一个整体,按其功能归入最合适的税(品)目号,即功能机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一)各机器在组合后,必须产生一个新的最终功能;
(二)这个新的功能在《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税则)第84章或85章有具体列名。
如灌溉系统,包括由过滤器、喷射器、计量阀等组成的控制阀、地下分布支管及地面网络,应根据其功能归入税(品)目号8424;
又如信件分拣系统,主要由编码台、预分拣信道、中间分拣机及最终分拣机所组成,整套设备由一台自动数据处理也控制,应根据其功能归入税(品)目号8472。
本类商品的归类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号机器的优先归类原则
1.当出现既可按功能[归税(品)目8401~8424]又可按用途[归税(品) 目号 8425~8480]归入本章两个品止的情况时,可根据八十四章章注释二的优先归类原则,优先按功能列名税(品)目号8401~8424范围内。如农用水泵既卡按液体泵归入税(品)目号8413,又可按农用机器归入税(品)目号8436内,但根据本注释规定,应优先归入税(品)目号8413。
2.当出现既可按特种加工机床归类又可按普通机床归类的情况时,可根据八十四章章注释三的优先归类原则,优先按特种加工机床归入税(品)目号8456。如利用激光在各种材料上打孔的机床,既符合税(品)目号8456(激光加工机床)的描述,又符合税(品)目号8459(钻、铣、镗床)的描述,根据此注释,应将该机床归入税(品)目号8456。
3.当出现既可归入税(品)目号8501~8504又可归入税(品)目号8511,8512、8540,8541或8542的情况时,可根据八十五章章注释二的优先归类原则,优先归入后者。如内燃机用的永磁直流发电机、起动电动机等根据本注释应归入税(品)目号8511,而不应作为一般的发电机、电动机归入税(品)目号8501。
(二)家用电动器具的归类
家用电动器具的归类详见八十五章章注释三,特别应注意归入税(品)目号8509的家用电动器具有些还要受重量的限制(小于20千克)。如:食品用切片机、绞肉机、电动牙刷等;但也有部分货品不受重量限制,如:真空吸尘器、地板打蜡机、食品研磨机及搅拌器。如不同类型绞肉机的归类:对于小于20千克的电动绞肉机应归入税(品)目号8509,大于20千克的电动绞肉机则要按工业上用的食品加工机器归入税(品)目号8438,不超过10千克的家用手摇绞肉机则应按手工工具归入税(品)目号8210。
有些虽在行业上称为家用电器,但已在其他品目具体列名而不归入税(品)目号8509的主要有:
名称 |
归类 |
电扇、排气扇、抽油烟机等 |
税(品)目号8414 |
离心式干衣机 |
税(品)目号8421 |
家用洗碟机 |
税(品)目号8422 |
家用洗衣机 |
税(品)目号8450 |
家用的电热器具 |
税(品)目号8516 |
电动剃须刀及电动理发用具 |
税(品)目号8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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