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41章至第43章) 本类包括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品;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41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本章包括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按商品的加工程度顺序排列,先生皮,后皮革,最后是皮革的边角废料、粉末和再生皮革。
本章不包括:
(一)生皮边角废料[税(品)目号0511];
(二)税(品)目号0505或6701的带羽绒的整张或部分鸟皮;
(三)除了在章注1(3)中列举的动物带毛生皮外,其他带毛生皮或已鞣制的带毛皮张归第43章。税(品)吕号4101至4103不包括可食用的动物皮(如猪皮、鱼皮等)。可食用的动物皮未蒸煮的归入第2章或第3章,已蒸煮的归入第16章。
本章的结构是按加工程度由低到高排列的。规律如下:
生皮 税(品)目号4101~4103
经鞣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皮及其坯革税(品)目号4104~4106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皮革税(品)目号4107、4112、4113
特种皮革(油鞣皮革、漆皮及层压漆皮和镀金属皮革)税(品)目号4114
再生皮革及皮革边角废料税(品)目号4115
子目号4115.1000所列“再生皮革”,必须是以天然皮革或天然皮革纤维为基本原料制成。
子目号4115.2000所列“皮革的边角废料”不包括可供制造皮革制品的皮革碎片或破旧皮革制品,否则应作为皮革归入相应的税(品)目号。
第42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本章主要包括皮革或再生皮革的制品;各种材料制的鞍具、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
税(品)目号4202包括两组物品,列在税(品)目条文中分号之前的物品为一组,列在分号之后的物品为另一组。
第一组:衣箱、提箱、小手袋、公文箱、公文包、书包、眼镜盒、望远镜盒、照相机匣、乐器盒、枪套及类似容器。这组容器可用任何材料制成(除章注一、二另有规定的以外)。
第二组:旅行包、食品或饮料保温包、化妆包、帆布包、手提包、购物袋、钱夹、钱包、地图盒、烟袋、工具包、运动包、瓶盒、首饰盒、粉盒、刀叉餐具盒及类似容器。与上述第一组容器不同;这组容器必须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塑料片、纺织材料、钢纸或纸板制成,或者全部或主要用上述材料或纸包覆制成。另外,用作机器、机械器具零件的皮带、皮制垫圈等应归入税(品)目号4204,而不要按机器零件归入第十六类。
第43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本章包括生毛皮和已鞣制的各种动物的带毛毛皮、人造毛皮及它们的制品。
章注已规定了“人造毛皮”的定义。整个目录所称“人造毛皮”是指以毛、发或其他纤维粘附或缝合于皮革、织物或其他材料之上而构成的仿毛皮,但不包括以机织或针织方法制得的仿毛皮[一般归入税(品)目号5801或6001]。
另外,皮制服装的归类可遵循以下规则:
名称 |
归类 |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服装 |
税(品)目号4203 |
毛皮制的服装 |
税(品)目号4303 |
毛皮或人造毛皮作面及毛皮工或人造毛皮作里衬的服装 |
税(品)目号4303或4304 |
毛皮或人造毛皮仅作为装饰用的服装 |
按服装面料归入相应的品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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