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16章至第24章)
本类包括加工程度超过第一类和第二类允许的范围,通常供人食用的动物或植物产品,本类还包括动、植物原料制饲料以及烟草及制成的烟草代用品。共分九章(第16章至24章),可分为5组产品:主要以动物产品为原料的食品(第16章);主要以植物产品为原料的食品(第17章至第21章);饮料、酒及醋(第22章);食品工业残渣及配制的动物饲料(第23章):烟草及其制品(第24章)。
第16章 肉、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本章包括肉、食用杂碎、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无脊椎动物的制品,是采用超出第2章、第3章及税(品)目号0504所列加工方法(如,蒸、煎烤、炸、炒、均化、混合、加调味料等),进一步加工制作或保藏的产品。
本章的食品按重量计,必须含有20%以上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有其混合物[税(品)目号1902的包馅食品和税(品)目号2103及2104的食品除外]。
对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前述产品的食品,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产品归入本章的相应税(品)目号,如果所含上述产品低于20%的,则不能归入本章。
例如,含牛肉22%,萝卜30%,豆18%,茄子30%的食品,因牛肉含量超过20%,应归入子目号1602.5090.
含牛肉18%,萝卜30%,豆22%,茄子30%的食品,因牛肉含量低于20%,不能归入本章。蔬菜重量最大归入子目号2005.9099
含牛肉15%,茄子55%,鱼25%,猪肉5%的罐头食品,因鱼、肉重量相加大于20%,应归入本章,鱼重量最大,归入子目号1604.2019。
含牛肉10%,茄子55%,鱼20%,猪肉15%的罐头食品,因牛肉、猪肉重量相加大于20%,且大于鱼,按肉归。猪肉比牛肉重,故归入子目号1602.4910。
第17章 糖及糖食
本章包括糖、糖浆、人造蜜、焦糖、提取或精炼所剩下的糖蜜,以及糖食。人造蜜和天然蜂蜜的混合物,以及化学提纯的蔗糖、乳糖、麦牙糖、葡萄糖和果糖也归入本章。
本章固体糖及糖蜜可含添加的香料和色料.但加香料或着色剂的糖浆归入税(品)目号2106.
第18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本章包括各种形态的可可、可可脂、可可油以及含可可的食品(章注释排除产品除外)。
本章不包括由可可脂、糖、香料及奶粉组成的白巧克力[税(品)目号]
巧克力是以可可豆为主要原料制成,但白巧克力一般用可可脂、糖、奶粉及香料混合制成,其中的可可脂是可可豆中的脂肪物质,不应将其视为可可,因此不能将白巧克力作为含可可的食品归入本章,而应归入子目号1704.9000。
第19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本章不包括通常用谷物、粮食粉、淀粉、果粉等植物质食物粉或乳品调制的食品、糕饼点心以及不论是否蒸熟的面食、包馅面食。本章除税(品)目1902的包馅面食外,其他食品如含有肉、鱼等动物产品,其含量不得超过总重量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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